关于保靖县法院刑事责任量刑其轻一帖回复的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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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保靖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8日红网:
百姓呼声(保靖县法院刑事责任量刑其轻,受害人请求维权)的帖子的回复(不同看法意见)
一、关于双方认定系故意杀人或者系故意伤害的分歧:
受害人认为,系故意杀人。
事实和理由:
1、蔡传佩是蔡家庄小组人,我是牙吉小组人,蔡传佩曾经是我村的村干部,他和我的田土无任何牵连,争议地是一丘大田,我和组上白清贵家各一半,为什么是吴俊峰和蔡传佩以向万芝和我讲田土界子,讲界子是要把原主人白清贵叫来,我们三方对面讲清楚,可是他们不听,就是不准工人施工,原因是我家田土不卖给他家,导致他们无视法律来报复我。公安笔录里,向万芝的笔录第3页第21行说转让之前那块地就存在纠纷,是因没有保坎,下雨把泥冲过田坎,他家私闯民宅打伤我夫妇二人,触犯宪法第39条之规定的非法入侵罪。
2、经派出所调解,吴俊峰、蔡玉坤等十多人再次将我夫打伤致残。公安笔录吴俊峰第一次笔录里第4页第2 6行,他说把车拦下来之后,我就把谭老幺打了一顿,我用拳头打的,打谭老幺的头部。但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均认定其中有争吵几句的过程,吴俊峰本人说的并没有争吵的过程,检察院和法院为什么要添加争吵。公安笔录蔡玉成第3页第6行中,我们两个车上的人就下车商量,当时有吴俊峰、蔡玉坤、蔡玉松、李林、李天成,找不到人怎么搞。公安笔录蔡玉松第3页第一行蔡玉坤、李林、吴俊峰,在那里商量找不到怎么搞,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流氓行凶犯罪案。这是一起团伙有预谋的,以多人在公共场所守候,是在县政府门口拦劫作案。这起有预谋作案嫌疑人,可以用八个字来说“无法无天,目无王法”,专打人身最脆弱的地方和致命部位。这是一起有预谋故意杀人案,《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打倒在地还在打,由于他人的呼喊,这说明犯罪的预谋系将被害人打致死的目的,具行故意杀人罪的思维和动机,不论带不带凶器,都可以把被害人殴打致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主要包括颅脑损伤。依照《刑法》应按集团犯罪处罚,在1993年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案子,石维亚为审判长,花垣县团结镇龙保村三组一青年人,为被告在毛沟镇与商人发生打架打纠纷,并未造成伤残,但罗军军以流氓罪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这起伤害案与此相比相似,为什么判的幅度如此相差之大,究其原因是什么呢?在九十年代和现在相比较,现在要实事求是,依法治国,这伙团伙人犯罪,判刑如此之轻。
3、保靖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有认罪态度较好,受害人认为共同殴打受害人,共有十多人,根据公安卷载询问犯罪嫌疑笔录称:共同作案人数在十多人以上,被公诉的嫌疑犯只有四个,其余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给供述出来,一并受到法律的追诉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呢?他们有包庇其他犯罪嫌疑人,能认定态度较好吗?他们有包庇嫌疑罪和故意杀人罪,保靖县法院只审被告吴俊峰3个月,其他3个没有审,在1993年保靖县法院审理罗军军一案审20年,可罗军军没有打造成伤残,可被告吴俊峰他们为什么保靖县检察院和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呢?
4、被害人谭贤金,因耳膜穿孔到湖南省旺旺医院是2014年10月16日后保靖县公安法医说不医院不权威,要重新鉴定,后2014年10月22日到吉首肿瘤医院检查,法医说耳膜穿孔已愈合,当天我夫妇二人坐火车到湖南湘雅二医院检查,2014年10月23目确诊为耳膜穿孔53天,伤情鉴定构成轻伤二级,那么轻伤一级是多少天?后2014年12月2日又到湖南湘二医院检查,有93天,穿孔已愈。因2013年以前耳膜一穿孔就是刑事案,从2014年起耳膜穿孔要6周没有愈合就定刑事案,所以他们歪曲事实,徇私枉法,现受害人今长头痛和耳鸣,证据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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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请求维权,维权人谭贤金。
2016年12月20日
网友20170106212841:什么是合理 如果受害人去当法官,一定会是冤假错案不断,群众无处理讲理,因为你没基本的公正正义理念。2017-01-06 21:2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