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查实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报告

尊敬的领导:
本人叶建军(身份证号:352227197904284013),因与债务人李晓冬、陈苗、宋文彬、叶诗玲、李澜波、李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依法于2014年1月13日向古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已由法院受理(案号分别为:(2014)古执字第38号、39号)。
我们的案件从立案到申请执行一年多的时间,被执行人宋文彬、叶诗玲都没人告,而当启动执行程序要拍卖他们的房子的时候,突然之间冒出两个所谓的借款债权人林昌斌、兰雄起诉他们。该两案明显存在虚假诉讼之嫌:
1、本人与宋文彬、叶诗玲借贷纠纷案件,宋文彬、叶诗玲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了上诉,而林昌斌、兰雄起诉的案件,宋文彬和叶诗玲没有任何争辩就直接同意调解,而且案件通过调解程序没有两天时间就直接到执行局申请参与分配我们诉讼保全的两套房产。林昌斌、兰雄既没有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也没要求法院对他们采取其他执行措施,而是直接针对分配执行款而来。
2、林昌斌、兰雄与宋文彬、叶诗玲之间是否有真实的借款关系?是否有虚构借款的事实?被执行人宋文彬、叶诗玲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借这么多的资金的用来做什么?林昌斌和兰雄出借资金的来源以及付款方式是什么?完全有待查证。
3、即便宋文彬、叶诗玲与林昌斌、兰雄有款项往来,但是否又从其他账户转还,是借款还是还款,或其他经济往来?有待查证!
4、林昌斌、兰雄与宋文彬是什么关系?调解时双方当事人是否都是本人到场?有待查证
5、被执行人宋文彬、叶诗玲还有工资和房租收入,在上海和江西还有投资,古田县金田佳园和富昌大厦还有房产,只是为了躲避债务和躲避执行没办产权登记,他们也没有要求法院进行查询或执行。
综上,林昌斌、兰雄诉宋文彬、叶诗玲两个案件疑点重重,且不经过审判程序直接通过调解马上进入执行程序,完全符合假案的特征,这也与被执行人宋文彬及其家属多次扬言“拿一点钱出来斗法,叫很多人来告,让你一分钱都拿不到”。在此,恳请领导督促法院对该二案进行重新审理,将相关证据进行司法鉴定,核实案件的真实性,如果涉及到违法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司法公正。
申请人:叶建军
2014 年 11月18日
叶先生:
您好,根据《宁德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您的诉求内容属于“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故您的诉求内容我中心无法批转,建议您直接向法院反映诉求。
感谢您对我中心工作在支持,祝您生活愉快。(宁德市效能办于 2014-11-21 09:5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