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诸暨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民警张贵波的投诉

本人蔡琳彬,男58岁,城区新航村人。2017年2月17日上午本人妻子带孙子(26个月)在三角广场公交站台附近玩耍。当时孙子见到地上有一只小球,就上去捡玩,猝不及防被球旁的大型金毛犬(违章犬)扑上来就咬,所幸没有咬伤,但吓得大哭大叫。(在这件事以后的日子里孙子见狗就惧怕,半夜不停地惊醒大哭,这对我们老人来说是多么揪心吗?)一旁妻子急叫狗主人和洪刚赶走狗并指责他这么大的狗怎能在公共场所放养还不看牢。可狗主人和洪刚不但不认错反说是我孙子的不是。围观群众见此情景纷纷指责他并说最起码看医生的费用要他拿出。狗主和洪刚见此情况不妙趁我妻子不注意就逃走了,我妻子追上前去并拨打了110(此时本人也到场并未和狗主发生任何争执耐心等待警察公正地处理)。十多分钟后民警张贵波出现在现场,仅对我们进行一番寻问后,对狗主和洪刚没有一句问责反而和我们说你们要狗主人拿钱赔偿的话去法院告好了。本人听后觉得如此小事本想叫民警来调节,真想不到他到场不但不指责狗主人违章养犬反而认为我们无理取闹,在此情况下我和狗主人发生了推搡,并顺手打了狗主人和洪刚脸上一拳(无造成轻微伤等)。民警张贵波当时不加教育就直接将本人双手反扭带回派出所,我妻子和儿子在中午赶到所里和民警沟通,希望他看到事情的起因及没造成严重后果,可张贵波根本不听解释还说派出所是暴力机关,在此情况下我儿子打了公安局的投诉电话,张贵波见此情景,不管他是出于何种目的即作出拘留7日和罚款500元的决定。本次事件起因无非是小孩被咬,狗主猖狂我们百姓的内心得不到正义地牵引,如民警张贵波能妥善处理双方纠纷并不至于矛盾激化,本人也不会因无处申诉情急之下而动手打人(打人后本人也意识到自己的不到之处也深感懊悔)。本人认为民警张贵波工作多年可无工作经验,处事简单,不分前因后果,草莽行事,使当事双方矛盾激化,没有一个合格民警的素质。听不进不同意见,对这么件小事只会说民警不是万能的,处处扣大帽子,毫无人性化处置方法。设身处地想我们会为小孩被狗咬这件小事去法院起诉吗?对批评他的人张贵波以公权压制,致使本人受到不合法的处罚。1.张贵波对狗主不加问责直接导致矛盾激化2.张贵波在未对本人发出任何警告的前提下便立即将本人双手反扭带回派出所,在场民警当时应以劝抚为主,但民警在未发出任何警告的前提下便立即将本人带回派出所并处于行政拘留罚款500元。1.3.本人并未对和洪刚造成严重损害,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拘留7日处罚过重。(对行政拘留7日处罚本人将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以上事实本人希望贵组织能对张贵波作出调离岗位的决定,能还本人一个公道,还我们老百姓一个理!
针对信访人提出的三个问题,回复如下:1、动物将人咬伤的事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当事人如不能协商解决,就应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所以民警张贵波无权对狗主人进行指责;2、信访人在城中派出所民警到场处警后,还对和洪刚进行殴打,民警将其口头传唤到派出所审查符合法律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对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处罚,并没有要求构成严重伤害的前提,故我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不存在问题。信访人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依法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诸暨市公安局 2017/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