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离开”十多个小时再报案驾驶人算“逃逸”吗?


出了交通事故,你会选择第一时间报警并等待交警处理,还是会选择“离开”?85后福建小伙小刚(化名)选择了后者,失踪十多个小时,直到次日中午才报警,结果被交警部门认定为“逃逸”,并被处以2200元的罚款。小刚不服,向南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那么,法院又会给出什么认定?
撞上路边汽车肇事者两次“离开”
小刚在嘉兴某专业市场做生意,去年10月5日晚上9时多,他借了朋友一辆宝马小型越野客车,在回市场经过嘉兴市区某路段时,鬼使神差地驶入非机动车道,一头撞上了停放于路边的一辆红旗牌小轿车,正在路边的车主小华(化名)听到一声巨响后,赶紧跑了过来,见到自己的车向东“摔”出去二三十米,一个小伙子正从宝马小型越野客车的驾驶室钻出来,满脸是血……
小华立即报了警,小刚却“离开”了。原来,小刚被随后过路的朋友送到了医院治疗。交警闻讯赶到事故现场时,并没有见到小刚和宝马小型越野客车。当晚10时多,医生作了简单清创后,给小刚开具了头部CT检查报告及盐水点滴处方。然而还不到一小时,小刚就和朋友匆匆离开了医院,那时他的盐水尚未挂完、头部CT检查压根还没做。当交警人员赶到医院时,又扑了个空。据医生、护士陈述,小刚好像喝了酒。
14个小时后报警交警认定肇事者“逃逸”
直到第二天中午,小刚才通过朋友向交警报案,此时,离案发已过去14个小时。
去年11月15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刚负事故全部责任,小华无责任。今年4月8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小刚构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及200元,合并执行罚款2200元。
对事故责任认定,小刚没有异议,但对“逃逸”并处以罚款的认定他表示不服。他认为案发当时,小华立即报警,自己因气囊弹出导致昏迷不醒,后被路过朋友送至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小刚自认为一直积极主动配合交警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小刚驾驶的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根本不用逃逸,不存在出事故后逃逸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今年4月26日,小刚向南湖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支持交警决定两度驳回小刚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小刚是否构成肇事后逃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动接受调查处理,不得逃避。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及时报警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是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故认定是否构成逃逸,应当围绕肇事者在肇事后是否履行法定义务作为考量对象。
该案中,首先,小刚客观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已不在事发现场,也不在与事故现场具有紧密联系的空间,即他受伤后就诊的医院,采取报案并等候交警处理等行为。该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客观要件。其次,小刚在离开医院时已处于清醒状态,此时他完全具备报案条件。但他仍未及时报案或到交警部门投案,导致交警部门不能及时取证致使相关证据灭失。另外,庭审中,小刚也没有举证说明其离开事故现场有法定事由或正当理由,可推定小刚主观上为逃避法律追究。因此小刚的行为已符合构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主客观要件,交警部门认定其“造成事故后逃逸”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认定准确。
据此,南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小刚的诉讼请求。小刚不服,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嘉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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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上来说,可以认定自首,但其基准应为交通肇事逃逸,当然本案尚不构成刑事犯罪
14小时?我一朋友14分钟都不到也算逃逸处理
逃逸了钱就要自己出了,估计修修也不少钱了

认定逃逸,罚2200,还是比吊销驾驶证、再罚2000、再拘留半月好,不知驾照是否吊销、保险公司对二车的损失理赔不?
这绝对是逃逸无疑了,支持法院正确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