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举报一幢违理违规违法,未经村镇规划、未经家族共有人同意,无法无天、无道德无理由的建筑。该建筑坐落于长汀县童坊镇下坑村曾屋组。村民曾宪荣趁家族房屋共有人外出打工或做生意期间偷建。新建房屋建于祖遗房的大门口门楼内,把内坪的百分之四十及风水防火池塘的百分之八十侵占,堵住门楼,造成门楼不能进大门,造成整个老宅已无法再规划重修利用。其中祖遗房为清代年间建筑,早在100年前就以因分家划分清楚。
曾宪荣的行为属于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房屋特点,且意思表示不真实和没有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出卖共有房屋的买卖。还口出狂言,他有社会关系,能奈他如何!如此践踏伦理道德,践踏法律法规的行为实为社会所不容!
本人特请求人民政府 ,依照法律法规公平公正来处理此事。还所有家族共同共有人一个公道。
但长汀县人民政府于2014/8/6 10:10的的回复却是,根据调查了解曾宪荣户房屋属于旧房改建,改建开工时间于2010年9月开工于2011年4月建成并搬入居住,旧房围屋改造前共5间:曾石水1间、曾宪荣1间、曾洪芳1间、曾宪政1间、曾庆喜1间。2010年曾石水、曾洪芳、曾宪政各1间以每间1200元转让给曾宪荣使用,现金转让(有转让使用权字据)。曾庆喜的1间至今保留。(有旧房改造规划协议)按照有关当事人的协议,该房屋改建符合要求。且该房建成后按照当地搬新房的风俗,曾庆喜还有包礼金去庆贺,所以举报人曾庆喜说的他本人不知情,与事实不符。
请问:一个普通公民对自己的言行都要买单,都要负责,为什么一个国家公职人员可以对事件不负责任,只听取对方一面之词,颠倒黑白,偏袒对方?!
1.对方说有规划协议,请问这规划协议是有整个家族共有人签字,还是有家族主要利益当事人签了字?
2.其所谓的转让使用权字据(围屋),他所转让的是围屋而不是内坪和池塘。内坪和池塘为家族所有人共同共有财产,谁也无权来私自买卖或恶意侵占。
3.为什么一个不合理、不合法、不成立的协议和转让使用权字据就转变成符合改建要求呢?
4.说我包礼金去庆贺,请问有谁可以证明他家做酒席的时候,我有在场庆贺或是贺礼是我当时对这件事给的?
请问社会还有讲理的地方吗?
就其所谓的转让使用权字据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一、从曾洪芳说起,曾洪芳是一个五保户,到如今70多岁都还没有成过家,而且其智商方面低于常人水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人。在没有监护人曾洪仁的在场并同意签字情况下,该所谓的转让使用权字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二、曾石水是低保户,情况和曾洪芳相似。如今60多岁同样没有成过家,智商水平低于常人。所以在没有监护人曾亮的在场及同意下,该签字也属于无效行为。况且当时的情形是这样的:曾宪荣把1200元甩在曾石水家的桌子上转身就走,根本就没有签署所谓的转让使用权字据。而如今曾宪荣手上的字据则是房子建好后,东窗事发被人举报后,强迫曾石水、曾洪芳、曾宪政等人补签的假证,针对这假证问题,村中了解事情始末的人都可以作证。这是很明显的强买强卖,难道这样也合理合法?
三、围屋中的内坪以及池塘等并未划分的家族共同共有财产,在没有得到所有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下,擅自整改修建,属于违理违法侵占行为。所以曾宪荣的行为不应该得到应有的惩罚吗?
补充说明一下曾宪荣的情况:曾宪荣原来的房子距离现在新建的房屋仅仅50米左右,占地面积300多平方,为九十年代的两层砖混结构建筑,现一家人仍然在旧屋中生活居住。他为了私人的风水和经济利益,不顾整个家族的利益和感受,侵占了祖屋中的内坪和池塘新建超市。
鉴于之前的两次诉求,镇政府只是给出了个敷衍的解释回复,所谓的调查也并没有真实的深入调查,只是简单的听信曾宪荣一方所提供片面供词和假证,有很明显的偏袒嫌疑。故此我代表整个家族的人特请求上级人民政府以司法介入出面彻底处理解决此事。
建议双方走司法程序解决此事。(长汀县童坊镇人民政府于 2015-2-10 16:3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