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区陈溪乡陈家岙村村民陈有亮新建住宅超出陈溪乡建房许可高度,本人于今年5月底向陈溪乡镇府进行举报,陈溪乡政府多次向陈有亮下达了停工决定书,但陈有亮未于理会直至9月初违法建筑完全形成。按浙政办发〔2013〕69号《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第三款第二章规定: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国土资源、城管(综合)执法、交通、水利部门或者乡镇政府(以下统称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进行调查处理。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当事人破坏查封现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陈溪乡政府在第一次下达停工决定书且陈有亮仍不停止建设的情况下,应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但陈溪乡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未按上诉文件要求进行操作,导致陈有亮违法建筑没有得到及时处理而生成,且陈有亮至今年未自行予以拆除。 本人认为,陈有亮违法建筑的形成,和陈溪乡镇府未按浙政办发〔2013〕69号文件操作和监管失职有很大关联,本人要求陈溪乡政府按浙政办发〔2013〕69号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未按照本实施意见处理或者配合处理违法建筑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及虞政办发〔2012〕45号规定第五掌第三条规定:乡镇、街道的驻村指导员(联村干部)为私人建房监管巡查的第一责任人,履行日常管理、违法行为发现、制止和报告职责。因监管措施不到位、日常巡查不落实、违法占地或违章建房行为发现制止和报告不及时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人责任。追究陈溪乡相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职之职。
投诉举报工作人员问题,请向上虞区纪委或者陈溪乡纪委反映。
上虞区陈溪乡人民政府 201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