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响应国家二女结扎生育政策,我妻子于2008年2月6日生完第二个女孩后做了结扎手术。
古田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08年4月18日曾出函对我夫妇生育第二个女孩征收社会抚养费,信函中明确认定“你夫妇双方户籍现为黄田居委会居民,丈夫魏阁清为黄田居委会居民(库区‘农转非’),妻子韦信红为‘粮农’”, 并指出征收的依据是:“《福建省计生委关于〈关于要求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农转非”人员参照农业人员享受再生育政策的请示〉的批复》”。可见我们夫妇都是农业人员,应享受国家关于二女户结扎户补助。
但我今年去申请,古田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却说我不能享受补助。原因是说“2004年2月16日,因政策性引资引智,本人户口由福建省古田县黄田镇三里街118号迁至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670号,然后于2004年6月17日先后投靠非亲属,福州市福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进城农民工)员工王培荣、郑如英户主名下,因王培荣、郑如英两位员工辞职,于2010年7月7日再次投靠非亲属,福州市福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进城农民工)员工曾国忠户主名下”。其实本人未入户晋安区街道,户口性质还是属于库区”农转非”进城农民工而非城镇居民人口,要不子女为什么至今不能按晋安区户口的子女入读晋安区学校,而只能按农民工子女入读?
魏阁清
2015年9月28日
魏阁清同志:
您好,现将您在宁德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上留言所涉及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核查:魏阁清,1973年11月24日出生,妻子韦信红,1975年11月21日出生,于1998年10月1日结婚,于2000年5月8日政策内生一女,名魏婷,又于2008年2月6日政策外出生一女,名魏晓。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印发的《福建省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规定》的相关文件,由于你于2004年2月16日将户口由古田县黄田镇黄田居委会三里街118号,迁至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670号,户口性质转变为城镇居民人口,所以不符合享受国家二女结扎户补助政策的条件。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古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11月26日
(计生局于 2015-11-26 09:2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