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们好!
1. 我是高县庆符镇泡桐村(一)组(22)号村民张天强身份证号码______511525198609074758
2. 2012年4月12日,王万均驾驶川QC6183五菱牌小型客车由高县往宜宾方向行使,当车行使至206省道300公里+900米处,发现前方有执行人员,王万均迅速掉头时与我驾驶的由高县方向往宜宾方向行驶的川Q535F号大江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后逃离现场,事故发生后我被送往高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髌骨骨折住院42天,其间医疗费全由自己支付.
3. 2012年6月11日我经宜宾高州司法鉴定为:伤残程度评定为10级
4. 2012年4月27日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高公交认字(2012)第000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万均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张天强无责.
5. 2012年10月12日来复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19条20条21条22条23条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之规定判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万均赔偿原告(张天强)各项损失共计42159元
6.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王万均未提起上诉.
7. 时至今日被告人王万均未进行赔偿,其间我找高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法院进行了一次调解,被告人王万均答应按期每月偿还500元结果到期未履行!此后我又多次找高县人民法院,法院的答复依次是:找不到王万均本人!在我提供了王万均仍然在从事来复镇至云溪乡非法营运路线后法院答复:王万均家境贫困,没有支付能力,无发执行!最后我无可奈何的情况下,讲述了我家中情况和现在的困境,高县人民法院为我写了个证明(证明书现在家中)大概意思是:被告人王万均家中经济负担大没有赔偿能力而且以后也或许无法执行!在法院都无能为力的情况下我带着法院的证明和家中情况的证明找到高县人民政府信访办的同志寻求帮助!信访办同志又告诉我说:我的情况是实法实诉的事情不属于他们管!至此我彻底不知道该找谁帮助了?
8. 在我这件事故中有些问题实在是想不通;第一:高县来复镇交警队和运管所在我的事故赔偿未明确的情况下,在肇事者交了罚款后就将肇事车辆放掉导致肇事车辆被合法卖掉,我这受害者得不到任何赔偿!这样合法吗?象他们这样治理非法营运每次都是扣车—罚款—放车就真能治理交通安全?第二:高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告诉我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那我想问:肇事车辆卖的钱去哪里了?如果是耍赖为什么不民事拘留?第三:我的事情高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没办法执行,又不归庆符镇人民政府管也不属于高县信访办管?我这件事故究竟该谁管?我这只皮球该被踢到何处?
9. 我父亲张德才先后于2010年5月14日患上肝内外胆管结石在宜宾第二人民医院手术后住院14天好转;于2011年8月4病情复发在成都军区总医院普通外科胰胆病区手术后住院20天出院回家疗养;又于2013年5月7日患营养不良性贫血和胃多发性溃疡在成都军区总医院治疗至2013年5月22日治疗出院;2012年我又发生交通事故,年年遇到灾难让本就不宽裕的家庭负债数万元;我父母身体情况一直不好,长期都在服用药物调理更无劳动能力可言;现今家中房屋破漏不堪,每当下雨就无法居住!本应该所得的交通事故赔偿费又无法获得,法院的判决书成了白纸一张!
10. 2104年4月1号,我父亲肝内外胆管结石再次复发急需要做手术,负债累累的家庭如何救他?本应该属于自己的赔偿费成为了唯一的救命钱!没钱就意味着只能等死!谁能为我要回属于自己的救命钱?
11. 以上所诉所问全是本人所说,可为所诉之事实负责!手机号_____15183126839
我有点同情你,但是你当时出了车祸晓得举起法律的武器,现在你就不能举起法律的武器吗?
都不知道该告谁!也告不起!
你自己也可查找对方的财产线索后向法院提供。
找了 ,法院说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他们也无能为力!像我这种情况该找谁帮助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