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一、房屋外观的管理
1. 任何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在从事住宅室内装修的活动中,不得破坏房屋外观,严禁擅自改变房屋的门、窗、阳台护栏,以及外立面墙砖、涂料颜色;
2. 严禁在承重墙上开凿门、窗孔洞,严禁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严禁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外墙上开孔和凿洞;
3. 严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严禁封闭观景阳台、生活阳台,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外墙上安装雨蓬、防盗网、晾衣杆等;
4. 严禁随意在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空调外机应安装在房屋的预留位置上,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位置上;
5.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房屋外立面上安装广告牌及带有商用告示效应的标识;
6. 严禁侵占公共区域的通道、露台和屋面,严禁在公共区域的通道、露台和屋面乱搭乱建;
7. 严禁开挖地下室、打井。损坏物业共有设施、设备及场地。
二、房屋主体结构管理
1. 严禁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2. 严禁擅自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
3. 任何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在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活动中,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房屋基础,严禁在结构墙、柱、梁、板上钻孔凿槽。如因水电管线敷设,确须开孔凿槽,必须报物业管理公司,经物业管理公司审查同意后,并在物业管理公司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施工;
4. 严禁在非承重楼面砌砖体(红砖、沙砖)隔墙;
5. 严禁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严禁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做卫生间和厨房;
6. 吊顶龙骨及木地板龙骨固定支点钻孔,孔洞点阵不得≤600㎜,孔洞直径不得≥12㎜,孔洞深度不得≥50㎜;
7. 房屋装修如需变动房屋结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其施工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名词解释】:
1、房屋外观:是指相对于室内的外立面,准确的说,就是房屋外立面可视的部分。它包括门窗、外墙、阳台、附属结构及装饰物等。
2、外立面:外立面是指物体和物体的外部空间直接接触的界面,以及其展现出来的形象和构成的方式。建筑外立面即是除屋顶外建筑所有外围防护部分。
3、承重墙:是指不但承受自身重量,同时还承受屋顶及楼板传来的荷载的墙。
4、建筑物:一般具备、包含或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称为建筑物。
5、构筑物:就是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等。构筑物的称谓在给排水教科书中提得比较多。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定义不是绝对的。在水利水电工程中就江河、渠道上的所有建造物都称为建筑物,比如水工建筑物。
6、房屋的主体结构:是指在房屋建筑中,由若干构件连接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间体系。主体结构要具备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用以承受建筑物上的各种负载,如:地基、承重墙等,建筑物主体结构可以由一种或者多种材料构成。
7、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8、房屋结构:房屋建筑结构是指根据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材料划分类别。房屋结构设计的目的是要保证所建造的结构安全适用,能够在规定的年限内满足各种预期功能的要求,并且经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