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和服务共存如何卖

产品和服务共存如何卖 :比如 乙企业(一般纳税人)是一家科技型教育培训企业,主要业务为开发适合企业不同经营阶段所需要的培训课程,包括经营管理、市场营销、财务会计、税收筹划、职业发展等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各类课程。这些课程直接嵌入到一台固定的机器设备内,客户购买该设备后,企业根据客户需要再植入相关课程。乙企业对客户购买的课程按年收服务费,在客户付费期间,乙企业会定期通过远程对课程内容进行更新。
乙企业当年采购设备不含税价款为1800万元,当年销售设备并提供首期培训课程的技术服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其中设备成本为1500万元),假设该2000万元收入均视同为货物销售。当年为所有客户提供后续培训课程的技术服务(仅提供服务,无设备销售)不含税收入为3000万元。
请问,乙企业销售设备并提供培训课程的技术服务行为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乙企业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有税收筹划空间?
(一)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如果乙企业的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则应按销售设备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提供服务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就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因此,如果判定乙企业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只要乙企业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未达到50%,乙企业就需要按照提供培训服务或技术服务(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从乙企业的经营业务看,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应该还是很高的。根据案例中的情况,乙企业当年货物销售收入占当年应税销售额比例为:当年货物销售收入占当年应税销售额比例=2000÷(2000+3000)×100%=40%货物销售收入占当年应税销售额比例低于50%,2000万元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提供培训服务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不考虑其他进项税事项,则乙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2000+3000)×6%-1800×17%=-6(万元),应纳增值税计算结果为负数,乙企业当年不需缴纳增值税,而且还有6万元的进项税额可以在以后纳税期间进行抵扣!
按照理论分析,乙企业的上述行为完全合情合理。但是,大家还是不要忽略一个事实:理论上成立的,实际上不一定行得通。别的不说,仅仅应纳税额经常出现负数的情况,相信企业轻易都不会去做,原因你懂的。既然按混合销售容易出现这种尴尬,那是否可以换个角度,把乙企业销售设备和提供培训服务视同两个不同的销售行为,这样,乙企业分别按不同的销售行为核算销售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则在上述情况下,乙企业当年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2000×17%+3000×6%-1800×17%=214(万元)。
在这种模式下,乙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214万元,这种结果显然和实务中大家所看到的基本一致,但是缴的税太高了!那么问题来了。在分开核算的模式下,乙企业把设备销售的价格定在多少比较合适呢?
(二)硬件产品价格,在该模式中,总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把硬件产品的价格尽可能定低,服务价格提高,由于购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进项税额相对较大,而在销售时,绝大部分收入归入培训服务或技术服务,而培训服务或技术服务的增值税税率较低(6%),销项税额较小,两者相抵后,意味着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较小甚至是负数。问题是,硬件产品的价格能无限降低甚至为0吗?显然不行。如前所述,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会被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定销售额。所以,硬件产品的价格也必须是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
那么,什么价格是合理价格呢?可以参考本节第一部分中硬件产品的定价原则(成本加成10%)确定。按照上述原则,乙企业当年销售设备并提供后续培训服务的不含税销售价格分别为:
设备销售不含税价格:=1500×(1+10%)=1650(万元)服务销售不含税价格=(2000+3000)-1650=3350(万元),当年应缴纳增值税=1650×17%+3350×6%-1800×17%=175.5(万元)
(三)会计分录
(1)购买设备:
企业也可能并未将款项支付,在该情况下,应计入“应付账款”。为便于说明问题,本书均按已经付款的情况核算。(2)销售设备:
(3)提供服务:
(4)结转设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