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龙岩新罗区人,32岁,大学毕业后在江苏工作,户口转至江苏,公积金、社保在江苏缴纳,已在江苏使用公积金购买住房一套,目前贷款正在偿还中。因家中老宅年代已久,无法居住,现想在龙岩城区购买住房一套,以便全家人回龙岩有一个居住的地方,请问能否申请商业贷款购房,是不是按二套房贷款利率上浮10%,契税是否按二套房征收?谢谢!
经了解,商品房贷款政策问题不属我局职能范围,建议向人民银行咨询。(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16-7-25 10:51回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就涉及税收方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关于契税政策的规定如下: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6]8号 )同时规定:符合财税[2016]23号文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纳税人,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或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查询机构)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查询机构应当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加盖公章后,交纳税人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涉税手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其余问题由相关部门答复。欢迎您再次提问。
(龙岩市地税局于 2016-7-25 15:27回复)
请审核(龙岩市地税局于 2016-7-25 15:4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