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乐飞聊知识产权:给投资公司看受理后的专利文件,有无风险?

当下,创业公司拿着bp挨家找vc苦逼得要死,巴不得使出求爷爷告奶奶的劲儿,不报着bp石沉大海的心理准备,还敢去找投资人?更不要说成天去投资公司去堵门奢望能幸运地见到想见的人了,强扭的瓜可不甜啊!
在另一端,让人眼前一亮的项目少之又少,投资公司也真的不傻,不想投的项目,会祭出各种“招数”拒绝你。
钱真好找吗?这个答案在当下应该是十分明确的,其实“寒冬”早已来临(但针对这个问题,就暂时不讨论为什么是“寒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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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c到底看什么?
一个投资人一天能收到上百个bp,这其中如果不是“走后门”强塞的bp,或许打开这个ppt文档鼠标往下一拉几秒就可以关掉了。
在流行“站在风口上,猪都能飞起来”这句话的当年,投资人看项目主要遵循的思路大体是:“天使轮看人”、“a轮看商业模式”、“b轮看项目数据”、“c轮看收入”;
后来,变了,“天使轮看风口”、“a轮看天使”、“b轮看a轮”、“c轮看b轮”;
现在呢,nm又变了,“天使轮看收入”!“a轮看收入”!“b轮看收入”!“c轮看收入”!
投资人的心思你不要猜了,你也猜不透!
或许你拿了专利文件,也仅仅是交上去了而已,真正打动他们的,是看你的这个商业模式是否已经“跑通了”,请记住,光“跑”起来还不够,最好是“通”了!当然,你或许内心忐忑但故作镇定地说“跑通了”,不错,这仅仅是你说的,那“数据”呢?就拿真实的“收入”数据说话吧!------这就是投资人现在的逻辑!
所以我认为,在公司找风投的阶段,尤其是在创业早期,公司所申请的几个专利文件对于是否能找到钱来说,所占的权重实在不是很大。更何况,早期的创业公司也拿不出几个所谓专利。
当然了,有这样的专利申请文件总比没有要强一些吧,最起码说明公司已经着手准备开始有“知识产权”的意识和动作了,已经不是想“裸奔找死”了,但也只是仅此而已。
除非公司能拿出来几个授权的发明专利,越多越好,记住一定要都是授权的,或者次一点儿,也是最起码进入实质审查后期的。
但,如果公司的专利申请文件上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等)跟bp上的声称的主营项目相匹配那也还好,不匹配的话只要能说明有相关性那也还行。怕的就是为了糊弄投资人或骗取政府高新认证资金等而闭眼“编造”的专利申请,这样在给投资人讲bp的时候自己心里都会觉得很虚……
而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或者版权登记之类的,我劝你们公司即便有也别拿出来了,倒不是因为丢人,而是“业内人士”都知道当初这些权利怎么拿到的,这些日后能否“权利行使”,都暂时还要打个问号(有“真才实学”但只是出于战略角度而申请了“实用新型”的、以及只能符合“外观设计”授权客体的除外,别喷)。这些在投资人面前,真的没什么说服力(前几年或许可以微微一笑忽悠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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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你的“泄密”担心真的有必要吗?
现在假设你们公司目前申请的是发明专利。
大家都知道,发明专利申请本来就是要公开换取保护的,公开之后会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这个公开,是“全世界人民只要想知道就都会知道”的“公开”,更不用说是投资人了。
退一步讲,即便在这个阶段你们不提供专利申请的任何信息,作为投资人来讲,都会针对你们公司做一个初步的背书检索,最起码也会用“公司名称”关键词到专利局网站上搜一下公司过往的专利布局状况等等。
所以你需要隐瞒吗?恐怕满也瞒不住吧。
另一方面,一个项目从一个idea到最终落地形成商业闭环,每一个环节都很重要,如果一个项目简单到看一眼就能实施且甚至能盈利,那相信该项目的“壁垒”或许也高不到哪儿去,自然被投资的概率会大打折扣。
投资人也是人,忙自己的这摊子事儿都忙不过来,针对每一个好的商业模式都能仔细揣摩到最终盈利的地步,估计就不是人而是“神”了吧。
但有人会说,可以在给投资人看bp的时候签署“保密协议”不就可以消除顾虑了吗?
是的,签了的确白纸黑字谁也赖不了了,但问题是貌似创投圈没有这个“规矩”!
而且事实上的确是,如果早期项目方提出这样的要求,或许投资人很可能就直接把这个项目pass掉了!其实即便签了,项目方拿着保密合同对抗投资人成功的案例又能有几个呢?
这里面的原因有太多,这里先不一一罗列!
另外,对于投资方等拿着idea去实施的担心,在《专利法》第13条和《实施细则》第85条当中也规定了给与申请人一定的保护,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临时保护”。但该临时保护仅限于“发明”专利申请,且时间范围是在“公布之后”至“授权”期间。而法中并未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临时保护,也并未规定在“申请日”至“公开日”期间的临时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2015)民申字第1070号这个案例也很经典)。
换句话说,如果公司的是发明专利申请,在申请公开之后,如果发现有单位或个人实施了其发明,则可以向对方在申请日之后要求这期间的使用费用。
但如果申请的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则其行使权利只能从拿到专利权之日起算了。
由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在授权之前没有公布程序,若有题述的担心,建议最好做好相应的技术保密工作。
但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呢?公开是必经程序,且审查周期相对较长,我们除了尽可能压缩审查周期、降低泄密的概率以外,还可以做什么呢?
这就不得不说接下来的第3点,申请文件中对于“商业机密”的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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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业机密?嗯!商业秘密!
我们说涉及技术的商业秘密,也是企业的一种保护形式(比如coca-cola)。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专利文件作为法律文件,公开是其必经程序,该文件一经公开,公众都有可能看得到。在法律性的文件上,每一个字都有其存在的意义。该文本是要符合授权条件的,比如,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也就是“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这么看来,想在专利申请文本中隐藏企业自身的“秘密”貌似做不到。
现实中,这两种保护的确对于权利人来讲各有利弊。专利权保护一定是要公开的,但保护周期最多20年;而商业秘密保护虽然不受时间的限制,但权利人不具备类似专利的独占性,只要他人实施了其涉及“商业秘密”的行为并非采用不正当手段的,则都不能界定为侵犯其商业秘密。
在实践中,企业可根据对象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保护方式。比如,若轻易通过“反向工程”得到的技术,其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意义也不是很大(coca-cola例外,其配方似乎已不是什么秘密,但工艺流程上还是有关键点的)
但如果申请专利保护,这就要发挥有经验的代理人的“聪明才智”了。
在专利申请文本撰写时,既要考虑到满足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清楚完整地说明本发明是如何实施的,又可以把实施的“细枝末节”(也就是关键点)适当“隐藏起来”,这实际上是完全可以做到的,比如化学领域的制造方法专利等等。
您公司的专利申请,是不是符合上面说的这种“隐藏”情形呢?还是属于“毫无保留”型?
4、写在最后
创业的路是条“不归路”,创业的人都是“苦逼”的人。
可能世界上只有两种人创业是不需要找钱的,一种是土豪创业,比如老公思聪王同学;一种是名人创业,比如赛车手韩寒。
但对于大多数创业者来说,没有钱,一切只能成为空谈了。
专利保护其实也是一种投资,不是“亡羊补牢”,而是“未雨绸缪”。
前阵子的“芯片”事件炒得沸沸扬扬,说到底,无论在硅原料、晶圆加工、甚至最后的封测领域,我们还都“任重而道远”!要知道,回想起03年的“汉芯造假事件”,我们可真是丢人丢大发了!
有一点一定要值得肯定:知识产权保护是公司做大做强的有力保障,是公司研发能力的见证!
越是牛逼的企业,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围墙越筑越高;没有任何知识产权保护还自认为牛逼的企业,那一定是在“tree new bee”!
如上,如有表述不恰当的地方还请包涵,若能引起您的共鸣,就请点个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