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职工少缴公积金和社保如何处理?

你好,我们公司连续十几年按低于职工本人的工资额为基数交纳公积金(例如:去年职工本人的平均月工资为4000元,而单位只按2500元的工资计算公积金——单位方面交纳2500×0.05=125元,职工个人按2500×0.05=125元),请问:
1、单位这样做是否违法违规?
2、如果违法违规,职工如何追回这十几年的损失?向什么部门投诉?需要提供什么举证?
3、单位在交纳社保方面也存在同样问题,如何处置?
谢谢!
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3日颁布实施,我中心会根据职工投诉资料和法定的行政程序展开调查或行政执法。
2013-02-21 10: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