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法院对赵建华反映问题的回复


近日,赵建华通过巴中电视台向“我对院长有话说”栏目反映,一个简单的民事财产纠纷案拖了近三十年没执行,其主要案件为通法(1998)民审字第032号及被告方上诉的(1998)通上民字第318号。
通江县人民法院院长陈贵平责成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了回复。回复内容是:赵建华,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经查,您与向树荣“确认房屋产权"一案,本院于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日作出通法(1988)民审字第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赵建华与向树荣诉争麻石乡高石梯村五组四合院右侧第二横房小尔间瓦房属赵建华所有;由向树荣如数返还擅自拆掉赵建华的房料和房角等,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执行。向树荣对该判决不服,向四川省达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达县中院于1989年5月17日作出(1988)通上民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当时无专门执行机构,您于1989年8月1日向本院民事审判庭递交了执行申请。进入执行后,经执行人员调查,向树荣应返还您的房料和房角已部分灭失,无法按原判决执行,经研究决定作价执行。后因行政区划和人员调整,该案一直未予执行。其间被执行人向树荣于2007年死亡,依照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本院将及时核实相关执行情况并与您沟通依法处理。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这一执行一等就是二十七年,还要我等多少年????,既然你收了执行费,执行就是法院的职责,此问题也反映了近一个月时间了,也该有个明目吧!

民有呼声,法院及时作出回复,不错!给个赞:)

回复是一回事,化解难案,需要特别的方法,不能老拖!

:sleepy:

真不要脸,这么简单的一件事能拖这么多年,天天还在喊执政为民,羞你先人!

通江法院陈院长,敬请你督促尽快解决我反映的问题,以安慰我近三十年的等待之苦,以彰显法院严格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我等到花儿也谢了,还还需等到铁树再开花吗????

:shutup::sleepy:

民有呼声,法院及时作出回复,关键是要解决问题

:curse::dizzy:

我等到花儿也谢了,还要等到铁树再开花吗????

赵建华现在的要求是什么?

关于与向树荣“财产纠纷案”有关
执行赔付额的申请
通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具申请人:赵建华,男,现年68岁,住春载乡街道。我与向树荣“确认房屋产权"一案提起诉讼,并于1988年1月5日缴纳诉讼费40元,贵法院于1988年7月20日作出通法(1988)民审字第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赵建华与向树荣诉争麻石乡高石梯村五组四合院右侧第二横房小尔间瓦房属赵建华所有;由向树荣如数返还擅自拆掉赵建华的房料和房角等,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执行。向树荣对该判决不服,遂向四川省达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达县中院于1989年5月17日作出(1988)通上民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又于1989年8月1日向本院民事审判庭递交了执行申请。并于1989年12月10日缴纳执行费50元;进入执行后,经执行人员调查,向树荣应返还我的房料和房角已部分灭失(向树荣私自使用,并纠集人员暴力抗法阻止执行),无法按原判决执行,经研究决定作价执行。1990年12月4日经当时法院,司法、乡镇、村社干部及群众等众多人员进行评估后公作价1226.00元,后因种种原因,该案一直未予执行。其间被执行人向树荣于2007年死亡。
执法局为及时解决此案,曾两次找见我进行协调,听取意见,解释政策。在此非常感谢!为尽快化解此案,达到公平公正,现就与“确认房屋产权"一案有关执行赔偿标准申请如下:
此案拖延长达27年,在全国来说实属罕见,在此执行过程中法院没有给予我任何说明,开据任何不予执行的手续。此案虽是财产纠纷,实则是一个财物赔偿案,为了有效化解,多次给相关部门及法院反映,均未得到重视和解决,使我承受长达近三十年精神折磨苦,现甚感身心疲惫侵食难安,忧虑失眠,从而引起身体多种疾病。此案一方面是由于被执行人顽冥不化、藐视法律、暴力抗法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法院不认真履职、长期拖延、执法不力,行政不作为造成的,责不在我。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维护法律尊严,积极消除积案。特申请在执行标上,应充分考虑当事年份的收入水平及货币的购买能力。故特申请比照1990年的收入水平折算成2014年的收入水平计算赔偿额。具体计算:1990年度四川省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2016.00元÷12月=168.00元/月,而1990年执行标的物评估价1226.00元+诉讼费40.00元+执行费50.00元=1316.00元;此款项在1990年对应的收入月份,即1316.00元÷168元=7.83(月);而2014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40210.00元÷12=3350.83元/月;对应相应的收入月数,应执行总额为3350.83元/月×7.83=26236.10元。此方案一方面体现了公平公正,另一方面也是对被执行人藐视法律、顽冥不化、暴力抗法应该承担的支付成本,实不为过。
特此申请。
申请人:赵建华

呵呵,二十七年啊!!!!

敬请正义人士评评在理吗???

:@:curse:

法院行政不作为,难道还想拖吗?????

当时一点木料几片瓦还值几个钱,这么多年了,估计抵不了几包烟钱

那你就还我的木料和几片瓦算了,我要原始的,我愿意给你几包烟钱。既然不值钱,当时在那样的收入情况下,通过相关人员估价,还值1226.00元,当时的在职职工年收入才2016.00元,可想机而知现在应该值多少钱,况且那还是祖上留下来的,那怕是一堆朽木,在我来说都是无价之宝,是不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别说别人私自撤除,任意损毁,大家想一下良心何在,天理何在,那时那么多钱,现在应该值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