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抗拒生效判决的法院院长该不该受到开除处分?

尊敬的省人大、省纪委、政法委:
控告人:罗龙富,男,现年62岁,汉族,蒙冤农民,现住湖南省龙山县召市社区七组,身份证号4331301954082*****,电话:15074341699。
被控告人:刘辉,男,任龙山县法院院长,住该院。
控告请求:请高层执法机关追究刘辉抗拒生效判决不执行的刑事责任,莫让腐败份子祸害龙山人民。
控告的事实与理由:(2006)州民一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2005)龙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正确判决,判决生效后前任院长吴新世通过走过场的形式叫龙山县召市镇人民政府与罗龙富签订了延期90日后,搬迁环境污染超标的召市牲畜交易行的协议书。在此份协议书上,**于2013年7月8日在此份协议书上签字,叫法院加大力度执行生效判决,召市镇政府仍然违反协议不搬迁,一直过拖。于2014年刘辉当上了龙山法院的院长后,就更加犯上作乱了,不维护本院生效的判决。把省政法委、省高级法院和州中级法院的转办函不当一回事,把省州交办的案子没有解决一个,特别令人发指的是(2016)湘高法访字第110号介绍函叫州中级法院依法处理,州中级法院接函后给龙山法院执行局开了(2016)年第138号转办函,罗龙富持省州函找龙山法院执行生效判决。于2016年12月19日先找县司法局看转办函,司法局田雯副局长看了省州的转办函后,叫罗龙富快去找刘辉院长去解决问题,找到刘辉后,全国优秀法官田丽霞副院长在场,刘辉反复看了转办函后,不仅不解决问题,当场骂省州开函的人**,刘辉对罗龙富大声说:“谁开的这个函****。”这是一个法院院长发出侵犯开函人的猖狂侵权恶毒语言,也是犯上作乱的行为。依据《刑法》第313条之规定,刘辉犯下了抗拒生效判决的抗拒罪应负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27条之规定:“故意拖延或拒不执行上级法院决定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开除处分。”刘辉应予坚决清除。
综上所述,刘辉抗拒生效判决不执行,犯上作乱的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理由充分。
特此控告!
相关证据附后。
控告人:罗龙富 叩呈
2017年1月12日
时刻网友1484652836883:回复:龙山县抗拒生效判决的法院院长该不该受到开除处分? 不会的,还会升官发财2017-01-17 19: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