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请问1、村委会是否有权在没有相关阵地批文的情况下,将农村集体用地的使用权进行划分并单独与村小组签订使用权转让协议?
2、有村小组负责人、村委国土经办人签名和小组盖章,但一切集体用地使用权转让的信息未公开的情况下,所有村民不知情且没有经过投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转移到村委会?
您好!现就咨询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问题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出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依法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
3.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有土地权属证书;
4.界址清晰,没有权属争议。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三)经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同意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必须在各区土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部分区在镇或街道交易平台交易,具体可向各区国土部门咨询)。
(四)平台交易后,交易双方当事人须签订书面合同,足额支付地价款,缴纳有关税费,并持相关资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国土部门申请登记(部分区在镇或街道国土部门办理登记,具体可向各区国土部门咨询)。经审核符合流转条件的,区国土部门给予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须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才受法律保护。
因此,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并不需要征地批文,但村委会必须经过上述程序才可以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到村民小组。
二、关于有村小组负责人、村委国土经办人签名和小组盖章是否可以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签订书面合同,足额支付地价款,缴纳相关税费,办理土地登记等相关程序才能完成。因此,“由村小组负责人、村委国土经办人签名和小组盖章”,并未完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定程序,不能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到村委会。
三、若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资产划转的,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凡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具体可向区相关部门咨询。
2014-02-17 13:4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