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职业打假人”买34桶食用油,向店方索要10倍赔偿


“职业打假人”王某在上虞一家店内购买食用调和油,分两次购买了大小包装的共计34桶。就在经营者以为碰上了大客户时,却被诉诸法院,对方不但要求退款,还要求10倍赔偿。近日,上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2016年8月,王某在上百公司盖北店购买了多力牌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有5升装的,也有2.5升装的。几天后,王某再次来该店购买,前后共计34桶,价款2475元。这类油的瓶盖及标签底色均为橄榄绿色,由橄榄果和葵花图案组成。配料表标注:葵花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但没有标明橄榄油的具体添加量。王某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标签、说明书强调添加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当标明具体含量或添加量,因而要求店方退回货款,并赔偿10倍价款。
   对此,被告表示了质疑。他们认为,根据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油料及油脂分技术委员会的书面答复,橄榄油不属于有价值有特性的产品,不标示橄榄油含量符合行业实际情况。且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涉案油品质量合格,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可能。且被告作为销售商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生产厂家及供货商均具有相应资质,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庭审中,王某也认可涉案油品质量没有问题,同时自认其在购买之前即已经发现标签问题。他之所以购买,除了自己消费及馈赠亲友外,还希望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迫使商家改正标签问题。
法庭审理后认为,未标明橄榄油的具体含量和添加量,明显有违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需严正指出。但是,无论橄榄油含量多寡,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并不至于真正影响食品安全。虽商品标签存在一定暇疵,但仍具有食用功能。另外,“职业打假人”并非真正的消费者,而是以所谓打假来盈利。因此,法庭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告诉记者,此判决对经营者也是一种警示。作为经营者来说,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和知识产权意识,在保证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同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只有做到自己经营作风过硬、商品质量过硬、服务质量量过硬,才能实现自身与消费者双赢。

一次买这么多油,明显不是自用的,纯粹就是为了赔偿。为何不一定买个几吨呢?
这种打假人,我们应该敬而远之。

应该允许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只要按法律办事。。。
“职业打假人”并非真正的消费者,而是以所谓打假来盈利。因此,法庭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句话我觉得欠妥。。你买个一壶,最后赔个几百块钱,普通消费者为了几百块钱,哪里会去打个官司。。而且一般消费者都是吃出问题来才发现食品有问题。。

支持职业打假人,但也应当规范化管理,望有关部门引起重视。

大人你不管人家违反食品管理,反管消费者买多少量来判决?只要你出卖不合规食品你管我消费者买多少?真当可笑

问题是“打假”除了有意去购买所谓的涉假商品外,就没有其他检举、投诉的渠道了吗?抑或你已经用遍其他渠道而无任何作用了吗?这是一个动机的问题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

对。
所以,我说,对苍蝇要敬而远之。

也只有绍兴法院会这样判决,同类新闻在杭州就不会这样,1818黄金眼看到过

不能说打假,只能说来敲诈勒索的。这种人说的难听点,即想立牌坊,又想当******。

你理解错误了,中国人做生意缺乏诚信,质量做好了,自然不会怕什么苍蝇了

没有职业打假人,普通人更本不内行,商家和生产商勾结骗消费者,法院你这么判,。

既然法庭审理后认为,未标明橄榄油的具体含量和添加量,明显有违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什么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这种行为性质属于灰色地带吧,没有相关法律来定性,个人观点是并不正常的消费者,应该有所的限止!

支持打假

支持合法的打假

如果相关部门真正,实在的做好本份工作,也不会有这些人的存在了。
如果他们的存在能让商家,生产商有所收敛,能弥补相关部门的不作为,我觉得他们有必要存在。
有外出买到过期食品的经历,一般不会花时间去赔偿。

你敢公开你的身份吗

有点地方保护的意思

商业信誉很重要,假货就得退一赔三

本案之关健是橄榄油含量是总量的多少现在我们大*****有些企业就专钻空子5升的大豆油里面加入艳10毫升橄榄油它妈得也敢豪称是橄榄混合油主要问题出在国家主管部门你一桶5升的大豆油加了5毫升的橄榄油拿出卖价格要翻一二倍当中国人是傻子

全家死光光

在中国,法官基本不用懂法的。谁死谁有理,谁弱谁有理,都是按这样的标准,走个庭审过个堂,随便判判好了。

支持职业打假人!

当然不用懂法。如果法官懂法了,中国将面临全盘洗牌

支持这样的职业打假人,不过是不是被告弄错了

支持打假,商家如果正常进货的话,完全可以向他的上家索赔,二倍赔偿妥妥的。

但这个案件应该不属于假货,最多算产量质量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