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先生:2016年12月2日我们昌洲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给舟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总公司)邮寄了一份题为《关于要求移交昌洲花苑27幢(门卫房)使用权的报告》挂号信件。将近80天过去了,未见总公司只言片语回复,似乎有悖于信访条例的规定。请求领导督促其解决我们提出的问题。
你方“关于要求移交昌洲花苑27幢使用权的报告”已收到。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单位已按要求提供了该小区会馆部分房屋作为物业管理用房,且考虑到该小区的特殊性,后来将该小区的会馆整幢移交给定海昌洲花苑业主委员会出租,收取的租费用于该小区平时的维护和管理。按照规划设计,该小区有独立的门卫房。昌洲花苑27幢房屋的使用权归我单位所有属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公开拍租。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 2017/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