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聪怒告网易索赔20万!专业律师解读:不是名人,名誉权一样不能侵犯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是一所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如有更多法律方面的困惑,需咨询与服务的,随时找我!可拨打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热线:4009669113;或扫码登录天穗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法律咨询、法律咨询pro、离婚律师pro三个微信小程序任意一个,希望能帮助你解决实际难题。
背景
国民老公最近又火了一把。不过这次既不是和明星开撕,也不是和网红女友的绯闻,而是将作为原告将网易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诉至法院。原因是网易冒用其名义发文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网易公司提供网易号“小于叔”的注册主体信息;删除“网易新闻”客户端上关于《baby回归跑男被喷,王思聪:baby就只能在综艺节目混混了》的全部报道;立即刊登道歉声明,澄清事实恢复名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及维权指出的合理开支15104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对于思聪起诉网易一案,自有法院的公正判决。现实中,并非如思聪般的名人才会有名誉权,普通大众也一样。在法律意识逐步提升的如今,人们对名誉权等个人权利的维护也日益重视。在天穗微信小程序的后台每月都有不少人咨询此方面的问题。
不过,面对此方面的纠纷时,普通人更多选择沉默应对或是私下解决,想当然的认为通过律师或是起诉太过麻烦抑或小题大做。这里天穗君想说的是:在法制化的如今,与其私下纷扰不断、怨愤加深造成更大的伤害,不如通过法律途径干脆利落地解决问题,更为省心安心。
回到思聪所引发的名誉权问题上来,究竟怎样才算侵犯名誉权?对于普通大众来说,又该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在这里,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管委会委员、律师事业部负责人、资深律师张新禄就为大家解解惑。
你了解名誉权吗?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属于人格权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名誉权、.......”。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强调保护妇女的名誉权。
更甚者,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诽谤罪,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总体而言,名誉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权利人有权维护其名誉,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敬;
第二,权利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并要求他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张律师表示,名誉权对于名人和普通大众来说都是一样,但作为名人,主观上则比普通人更在意自己的名誉权以及所带来的影响,这也是大家看到名誉权侵权官司的主角名人居多的缘由。
身边哪些行为侵犯名誉权
生活中,侵犯名誉权的方式千奇百怪、各式各样,如未征得本人意见,出版歪曲事实、贬低他人形象并用其本名出版的文学作品;在公众平台捏造并发表诋毁他人形象的言论及文章;新闻媒体故意编造虚假新闻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在公众场合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羞辱等等。
总结起来,侵犯名誉权主要有侮辱(用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泄露他人隐私(宣扬他人与法律和公共利益不相违背,有损他人人格名声的私生活)等几种表现形式。
事实上,侵害名誉权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发生了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所以一旦对应出现以上这些情形,作为主角的你,就完全可以理直气壮为自己讨公道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保护自己的名誉不受伤害或是将伤害降至最小。
如何维权?
很多人即便了解了名誉权的种种,但因为担心太小题大做了、花了钱起不到效果、不愿意费精力等等考量,选择私下沉默处理。
这里,天穗君要说的是,当侵犯名誉权造成一定严重的后果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还更为更为省心安心。
如果你的名誉权正在受到侵害,而你的人身仍然没有受到控制,您可以拿起手机、录音机等电子产品对加害者进行录音录像以保留证据;如果你是发现自己的名誉权已经受到侵害,您可以通过有效的保全方式保全证据,并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您不清楚对方的侵权程度、维权的程序及成本,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
律师建议
最后,张新禄律师给大家一些小建议:无论在网络上还是现实中发表自己的言论,应以事实为依据,客观评论,不发表谩骂、侮辱性质的语言,不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在发表涉及他人名誉的作品时,须经其本人同意,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律师简介
张新禄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管委会委员、律师事业部负责人。
南开大学法学学士、暨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在职硕士
曾就职于某大型央企,历任法务、法务总监、工会主席。
张律师资历深厚、思维缜密、勤奋严谨,在经济类以及刑事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