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云水岸三期商铺平台违建何时了

关于依云水岸三期3楼商铺平台违建问题,相关部门表示从2014年至今多次来过现场,目前停止建设的建筑物依然立在原地,其他平台的违建也有增无减,希望相关部门尽快进入强拆程序,谢谢
网友,您好!相关部门处理回复如下: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11月28日联同兴乐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到佛山东平新城依云水岸三期40座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上述地址302房平台、303房平台分别有搭建物,但现场无施工人员作业,303房平台搭建物为砖墙,占地面积约4.5平方米;302房平台建(构)筑物有四处,一处为不锈钢架结构构筑物,长约17米,高约3米,宽约2米,占地面积约34平方米;另一处为立柱钢架结构构筑物,长约35米,高约3米,宽约6米,占地面积约70平方米;另平台天面加建了一占地面积约20平方米的水池;并在平台入口左侧加建了占地面积约10平方米的框架结构建筑物,涉嫌违法建设。由于涉嫌违法建设的当事人庞某、李某不在现场,未能向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出示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其进行上述建设的相关证明文件。我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在兴乐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见证下留置送达了《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到我分局接受进一步调查。
我分局已将上述两宗案件移交“两违”执法中心启动强拆快速反应程序。“两违”执法中心已于2014年12月25日组织了强拆行动,将上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予以拆除。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12日联同兴乐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到佛山东平新城依云水岸三期40座301房平台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黎某在其住房对出东北面阳台搭建了一个建(构)筑物(棚架),占地面积约80平方米,为不锈钢结构。由于涉嫌违法建设的当事人黎某不在现场,未能向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出示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其进行上述建设的相关证明文件。我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送达了《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到我分局接受进一步调查。我分局已于2015年8月20日将上述案件移交佛山新城、乐从镇“两违”执法中心启动强拆快速反应程序。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11月12日联同兴乐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到佛山东平新城依云水岸三期40座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庞某在302房对出阳台东南面分别加建了一房间、鱼池、花槽等,其中房间加建部分面积约40平方米,鱼池建设部分面积约40平方米,花槽建设部分面积约60平方米。当事人黎某在301房对出阳台建设的部分已停止建设。
由于上述两宗案件已移交“两违”执法中心,由执法中心负责强制执行的同事对上述案件进行跟进处理。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月5日到1月8日期间联同兴乐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到佛山东平新城依云水岸三期40座、41座、42座、43座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地址40座304房对出平台上搭建了一个遮雨棚,面积约15平方米(长约8米,宽约2米)钢架、胶板结构,搭建了一个棚架,面积约10平方米(长约5米,宽约2米),钢结构;41座302房对出平台上搭建了一个鱼池,面积约4平方米,另在平台一侧砌筑了2处花基,高约0.25米,并有一个洗衣台;42座303房对出平台上砌筑了一个围墙花基,长约30米,高约0.6米,并搭建了一个面积约30平方米的不锈钢结构棚架、一个面积约15平方米的洗衣房;43座303房在对出平台上砌筑了一个花基,建造了一个面积约4平方米的鱼池,并搭建了一个面积约20平方米的不锈钢遮雨棚以及一个面积约15平方米的遮雨棚;43座302房在对出平台上搭建了一个面积约32平方米的不锈钢遮雨棚和房间;43座304房在对出平台上搭建了一个面积约20平方米的不锈钢遮雨棚,砌筑了一个面积约4平方米的凉亭,一个鱼池。由于涉嫌违法建设的当事人黄某、何某、周某、梁某、温某、李某未能向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出示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其进行上述建设的相关证明文件。我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送达了《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到我分局接受进一步调查。
我分局拟将上述六宗案件移交“两违”执法中心启动强拆快速反应程序。
“两违”执法中心拟形成专项处理方案,再根据专项处理方案对上述案件进行处理。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2016-01-16 1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