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复查龙游县庙下乡长生桥村征地补偿事宜

敬爱的领导您们好, 我于8月16曰收到县国土局给我的信访回复。看了之后觉得不符实际。这次我家被征土地两块,6月份之前被挖了一块,因我一直在外打工,8月10曰晚上又偷偷把我家第二块地强行给挖了,我向市民热线12345反应,回复却说是我影响工程进度。早在今年正月我就向乡村领导反应,但他们根本不把我们的意见当一回事,当时因土地丈量有误,我从外地特意赶回要求重新丈量,乡政府并没有理睬,也没有如2017年6月8日的电话投诉答复所说的,同意重新测量土地面积。所以并不是我有意影响工程进度,而是乡政府没有对我们的问题进行处理。并且我村有20个社保名额,是以修建公路征用村民土地的名义报批下来的,但却没有按事实将社保名额给予土地被征村民。这个社保名额的报批领导可以在相关部门查询,看过之后就会知道我所说的情况并不是道听途说。并且政府征用我们的土地,我们有知情权,可是当时我们要求乡政府把批文给我们看,他们不理不睬,一直不肯出示相关审批文件,也未按规定将征地文件进行公示,县土管局也一直没有站在事实真相的角度替我们考虑,而是一直庇护着相关领导们。这样官官相护,庙下乡这次被征山和地的村民冤声截道。而乡政府某些领导还说:叫我们有本事上访去,最终还是他们说了算。并且我从未看到过龙政发[2014]27号《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乡干部拿给我们看的只有龙政发[2010]20号。就算真的是按龙政发[2014]27号文进行赔偿,但浙江省2014年颁发了19号文件,文件提到自2014年7月1号起,全省都要实行“被征农用地都要安排生活保障,缴纳养老保险”,那么县里发的文件曲解了省文件的意思,与省文件的要求不相符。而且在省国土局的答复中龙游县2016年报批的建设用地中也没有涉及到本村土地,信访答复中一再提到的龙发改中[2016]1号文件我们也一直没有看到过。我要求政府公开所有相关审批文件,包括“溪毛线”项目的审批文件,相关征地文件,和之前回信中提到的所有文件,做到足够透明,让我们老百姓没有疑惑。并且再次希望领导可以彻查社保名额报批的事,给我们百姓一个真实的答案。我们老百姓实在无奈,恳请上级领导为我们老百姓主持公道,重新复查此事。
傅如全(先生/女士):您于2017年8月21日反映的“溪毛线”土地征收社保名额有出入,政府文件不公开,省县文件不相符的信访事项。我们于2017年8月23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经调查,反映“村里有20个社保名额,但却没有按事实将社保名额给予土地被征村民”的问题。我县的失地农民参保政策是“耕地参保,人地对应”的办法。参保人员由庙下乡人民政府核定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审核后在村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失地农民参保。不存在社保名额问题。具体可咨询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政府文件不公开等问题。溪口至毛连里公路改建工程于2016年1月29日经龙游县发展和改革局龙发改中(2016)1号文件批准准予建设,拟征收庙下乡毛连里村等8个村的集体土地。2016年5月24日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告知书》(龙土资告[2016]6号)。本次征收补偿标准按龙游县人民政府龙政发(2014)2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耕地3.8万元/亩,开发林地2.2万元/亩,一般林地1.9万元/亩。地上青苗补偿费按实补偿。反映省县文件不相符的问题。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之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文件我县相应出台了《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龙政发[2010]20号)文件。溪口至毛连里公路改建工程征收庙下乡长生桥村傅仕福户(傅如全父亲)开发林地263平方米。不属于耕地,故不列入参保对象。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龙政发(2010)20号文件规定,该户被征收的土地为开发林地,不符合龙政发(2010)20号文件第二章第四、五条有关条款即“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8年1月1日以后整体和零星征收土地,被征地户人均耕地面积尚在0.2亩及以上的,以人地对应办法参保”之规定。该户征收的土地不属耕地,即不予参保。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市国土局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联系人:童美根联系电话:0570-7024899
龙游县国土局 2017/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