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征收的问题

您好!我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在本季度在税局代开了专用发票并缴纳了增值税,另外在税控器上开具了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及普票的销售金额不超过9万,请问开具普票的销售额是否需要征税增值税?不能享受小微政策的优惠?另外,公司购买税控器及其服务费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如果是的话,请问应如何填报办理?谢谢!
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精神,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除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销售额,仍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和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016-10-13 14: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