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经典案例汇总
原创 2017-07-28 李用华 没法没天
通过多年的法律实践,发现房地产纠纷的主要类型有: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是购房人与开发商因买房发生的纠纷,主要
1、 开发商预售,逾期向购房人交房;
2、 开发商不能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购房人办理产权证;
3、 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面积增大或减少;
4、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及配套设施与卖房宣传资料不一致;
5、 开发商与购房人只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未签订规范合同;
6、 开发商一房二卖或又卖又抵押;
7、 商品房质量有问题;
8、 购房人不按期领取钥匙;
9、 商品房被包销人包销后出现纠纷如何承担责任;
10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后,银行贷款如何处理;
11、因房地产政策发生变化购房人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城市房屋确权与所有权登记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是多人均主张拥有房屋所有权,引起原因有历史原因、一房二卖、财产分割等。
如一房二卖,a开发商将房屋顶给建筑商b,b将该房卖给c,c交钱并入住。开发商a又将该房卖给d,d交钱并办理产权证,该房所有权是谁的?
三、相邻权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是房屋相邻的两方,因一方的原因影响了对方的采光、通风、通行等引起的纠纷。
如一高层建筑建好后影响了周围一栋房屋三层楼以下住户的采光权,这些住户要求该高层建筑商赔偿。
四、物业管理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是业主与小区物业公司发生的纠纷,主要有欠交物业费纠纷、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纠纷、物业公司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私自处分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纠纷。
如小区的道路和空地是业主共有,但物业公司却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道路上设广告牌、在空地上建筑房屋,与业主发生纠纷。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是因农村在发包土地、分配宅基地时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造成的,又由于近来农村土地增值快从而引发大量纠纷。
如a地块本由村民b耕种,后由于b外出打工,村民c占用,二人均没有土地承包合同,后b返乡,c不返还,后政府又开始对该块土地征收,双方均主张补偿款。
六、农村房屋及小产权房买卖引发的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是农村自建房对外出售引发的纠纷,由于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很多外来务工人员选择购买了农民的自建房,但近来由于农村土地增值快,很多售房农民都有悔约现象。
如村民a将房出售给处来务工人员b,后悔约,将b诉至法院,以农村房屋不能买卖为由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七、房地产租赁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是因房屋在租赁中引发的纠纷,主要有承租人擅自转租引发原房主要求解除合同、承租人不按约定使用房屋造成房屋受损房东要求解除合同等。
如a将房屋租给b,约定不能转租,但b未经a同意就将房屋转租给c,c已装修并入住,但后a发现要求解除与b的合同,但解除后c的权利如何受到保护呢?
八、房地产行政诉讼
该类纠纷主要是居民以房地产登记机关为被告起诉,要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证或撤销产权证。
如居民a起诉房地产登记机关为其办理产权登记。
九、房地产建设承包中引发的纠纷,主要有
1、工程款结算纠纷;
2、建设单位发包给无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对外的欠款建设单位是否负有连带责任的纠纷;
3、建筑工程质量纠纷;
4、施工方对所建工程的法定抵押权如何实现纠纷;
5、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引发的纠纷。
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1、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2006年11月,李月玖与永航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07年12月31日前交房。2007年12月28日,李收到接房通知验房时,发现房屋生活阳台铁栏杆与公共露台铁栏杆相连,且有室外电线搭在该公共露台的铁栏杆转角处,李便以房屋需要整改为由不予接房。永航公司不允,李遂诉至法院,要求整改。
【判决】 房屋虽验收合格,但公共露台搭接的室外电线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及验收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李月玖有权拒绝接房,永航公司构成违约。
案例2、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2009年4月,陈燕妮与星星公司签订《房产定购协议书》,约定陈定购一套商品房,并支付定金1万元。协议另载明:陈在签订定购协议时已详细阅读和了解星星公司在销售现场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补充协议等购房文本的内容。同年4月19日,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认为该合同的补充协议有许多不公平条款,两次发函要求修改不公平条款。最后双方扯皮起诉到法院。 【判决】 该协议明确载明:陈已详细阅读和了解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补充协议等购房文本的内容,故陈应按定购协议约定的合同基本条件与星星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星星公司有权拒退定金,驳回陈的诉讼请求。
案例3:房屋确权纠纷案例
原告刘方是电脑公司职员,被告郭平是中学教师,两人系朋友关系。2001年5月,原告刘方得知本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经济适用房,欲购买一套。但根据本市相关政策的规定,只有具备本市户口的人才有权购买。原告虽有钱,但苦于无本市户口,无购房资格。于是原告找被告商量,口头约定,由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购经济适用房一套,商品房由原告实际占有、使用。随后,原告出资20万元,由被告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产权人登记为被告。2002年8月,郭平以该房屋的产权证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5万元,借给其弟做生意。贷款到期后,郭平无力偿还,银行遂要求变卖实现抵押权。刘方得知后,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为房屋的实际产权人,要求确认被告的房屋抵押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名义购房属无效民事行为,判定被告的房屋抵押行为有效,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及其它损失计21.5万元。
案例4:相邻权纠纷
2009年8月12日,某小区业主姚某、郝某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孙某家飘窗下方。孙某发现姚、郝两家的空调室外机在使用过程中噪音太大,在姚、郝找人维修后,孙某感觉噪音依然很大,遂要求两家将室外机拆除,遭到拒绝后孙某将两邻居诉至中原区法院。
法院对现场勘验后确认原、被告居住的楼栋业主,除被告和东户一楼一业主外,均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自家飘窗下方,且小区90%以上的业主也都是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自家的飘窗下方。
中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空调室外机安装规范以及人们正常的生活习惯,空调室外机应该安装在自家飘窗下方,二被告将室外机安装在原告家的飘窗下方,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其安装在原告飘窗下方的空调室外机拆除。
案例5:物业管理纠纷
2010年2月,由于办公楼三楼漏水致使通往电梯的台阶结冰,赵小姐上班时经过不慎滑到,导致右手骨折,事发后,赵小姐曾多次找到管理写字楼的物业公司要求赔偿。而物业公司认为,根据租赁合同,赵小姐所在公司租赁的办公楼仅有载货电梯而无客用电梯,因此,赵小姐上下班应走人行通道而不应该乘载货电梯,而且,事发当天物业管理管理人员也曾劝说赵小姐走人行楼梯,但赵小姐不听。所以物业管理认为赵小姐跌伤是其本人过错造成,应自己承担后果,故物业管理公司不作赔偿。因此赵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法院判决:既然所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或相关管理规定已载明电梯的使用性质,再加上当天管理人员现场已明确告知赵小姐不能乘搭载货电梯,在这种情况下导致赵小姐摔伤,责任全在赵小姐身上。但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来讲,为了更好地体现自身尽责的服务精神和人道主义,可考虑给予20—30%的医疗费用的补偿。
案例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纠纷
1983年,第一轮农村土地发包时,原告石某从原万丈村第一生产队承包了111800亩撂荒地,没签书面合同,此土地现归万丈村委会管理。1998年春,第二轮土地延包中,被告万丈村委会将原告石某1997年以前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发包给其他人。原告不同意,由此产生纠纷。后经县、镇两级农村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定原、被告1983年至1997年的口头合同无效。原告对裁定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发包给他人的16400亩地,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县、镇农村合同仲裁委员会的两份裁定确认了原、被告的口头合同无效,原、被告的口头合同必须终止,双方当事人应重新签订书面合同。1997年冬季第二轮土地延包至今,原、被告因土地承包发生纠纷,但因为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也就是说无合同约定,原告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亦不能确认被告违约。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石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7:农村房屋及小产权房买卖引发的纠纷
2008年9月,大学毕业不久的陈紫月(化名)依靠家人的资助,在xx市惠济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价格每平方米2000元,远比附近的楼盘低。
明知道办不来房产证,但是陈紫月觉得:既然房子在这儿,就不怕它跑了。可是2009年6月,陈紫月所在的小区突然传出消息,说是这个小区很可能会拆迁,由于未办理房产证,她可能一分钱的补偿也得不到。“十几万元难道这么打了水漂?”陈紫月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购房合同无效,要求退款。
而卖房人的态度很坚决:“房子是你当初要买的,合同也签了,不可能想反悔就反悔。”
法院判决:小产权房合同应认定无效,卖房人应当予以退款。
案例8:房地产租赁纠纷
一套三室一庭的房子,甲乙两人租住了其中的两间。经过房东的同意,甲乙两人将剩下的一室转租给一对夫妻丙,他们口头约定:租期从2008年3月到12月份,房租每两个月交一次,先行交纳两个月的房租1500和定金1000元。四月份的时候乙由于工作关系和房东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随后乙的房间租给了另外一对夫妻丁。5月份丙夫妻两个想退房,随与甲产生了纠纷。夫妻丙提出:1.合同的一个当事人乙搬走,合同变更了当事人合同无效,要求退还定金解除合同;2.他们租房的时候是两个单身的人,但是现在一个房间租给了两外一对夫妻,他们可以用的公共空间减少了,以此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判决:夫妻丙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9:房地产行政诉讼
某业主从某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住房。某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00年6月为该业主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该业主入住后,发现房屋实际面积比产权证上确认的面积少5平方米。于是,该业主向该市当局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哀求复议机关撤销市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复议机关审查后作出了维持市房产局颁发的房产证的复议决定。该业主不服,于2000年10月以市房管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哀求判决撤销市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法院经审理认定,市房管局2000年6月颁发房产证所确认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于2000年12月判决撤销了市房管局所颁发的房产证。判决生效后,该业主哀求市房管局重新测量房屋面积,重新颁发房产证。不想,市房管局2001年2月重新颁发的房产证所确认的面积与第一份房产证千篇一律。该业主愤而不平,于2001年3月再次以某市房管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再次撤销了某市房管局2001年2月颁发的房产证。
案例10:房地产建设承包中引发的纠纷
原告:某大厦(以下简称a大厦)
被告: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
2008年8月20日,a大厦与建设公司签订了《装修改造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总工期132天,工程承包造价为人民币1850万元。该合同同时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合同为一次包死合同,包括室内外装修、土建改造、新建区域机电。乙方负责本工程工程款总包,其中室内外装修、设计施工为乙方承包范围。土建加建工程、新建区域机电由甲方另行发包给有资质的单位。甲方于2008年8月20日提供建筑、机电施工图一式八套予乙方,乙方施工范围内的装修图纸由乙方设计,经甲方批准后使用。合同正式签订后15日内甲方支付工程款总额的60%作为预付款;乙方开始拆除之25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的10%作为设备用款;开工后60日支付15%工程款;开工后90日支付14%工程款;两年保修期满3日内支付预扣的1%保修金。同时,合同还对工程质量、材料采购、验收、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a大厦于2008年9月12日向建设公司支付450万元工程款,于11月22日支付了695万元。2008年10月2日,a大厦与房建公司就拆除工程和网架工程签订合同。合同约定:2008年10月2日开工,拆除工程于10月22日竣工,网架工程于11月20日竣工。2008年10月28日,a大厦与房建公司就新建区域土建加建工程签订合同,约定:2008年10月28日开工,12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