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中国反24条维权群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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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P!
“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完全可以证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如果债权人不知道的话,夫妻都有清偿债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