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股市太特殊了,大部分到港上市的公司来自商业环境与法律环境截然不同的中国内地

文/陆新之
内地公司到香港上市其实比起到美股与a股市场要简单!无论是借壳上市、买壳上市还是造壳上市,这都只是内地企业达到境外上市目的的手段。而不管是那种手段,都离不开离岸公司。大部分内地企业都通过注册离岸公司或是购买现成离岸公司来当做“壳公司”以便使用。比如想要在香港上市,那么可以注册香港公司,也可以注册被香港证券市场认同的其他离岸公司,比如说bvi公司、开曼公司和百慕大公司等。
一般内地民企在香港上市之前都会有两本账,为了逃避内地税收,资产以大报小,化整为零,利润则以多报少。香港监管机构在监管内地到香港上市的企业感觉最棘手之处,在于这些企业管理层的经济活动地点都在内地,而内地并非他们的行政辖区,这对于监管企业的活动和调查一些违规现象产生不少困难。“有一些企业也深谙个中巧妙,所以也有恃无恐。因此香港和内地监管机构在监管和惩治违规的中国企业的配合和实施力度提高才是关键,”香港的专家对此分析,要解决这个问题目前香港证监的方向似乎有无法突破之感。
自从发生欧亚农业爆煲事件后,对于规模较小的农业股份上市申请,港交所审批特严。一间从事种植、制作及销售等一条龙业务的茶叶种植农业公司,被要求须经国内一家权威科研机构发出研究报告,以确定该公司确在当地种植茶叶,相信是避免出现欧亚农业虚报种植兰花的情况。港交所这种收紧行动,接下来自然有市场人士指出,小规模公司及农业公司上市审批趋严,会影响他们集资能力,令业务发展受阻。另一市场人士称,由于交易所对准上市公司要求提高,要求他们在对拟上市的公司进行尽职审查时做更多的工作,令投资银行经营成本增加。
例如, 业界流传,证监会原计划暂时吊销欧亚农业保荐人工商东亚的牌照,及后双方达成协议,工商东亚同意向证监会支付款项,以取代被吊销牌照。报道称款额约为3,000万元。
而媒体舆论纷纷认为,证监会运用有关以付款取代吊销牌照的权力时必须审慎,避免予人错觉,误以为“用钱可解决问题”,降低了处罚的阻吓力。不过,部分投资银行界人士则认为,海外常有这种以付款取代其它罚则的例子,市场不用大惊小怪。
证监会在2003年生效的证券法例之中,被赋予权力,能够容许中介人以支付款项代替暂被吊销牌照,早前证监会再三强调,引用有关权力时,会慎重考虑事件的严重性及对市场的影响,亦会以公众利益为大前提。
只是,在监管尺度的把握方面,似乎国际金融中心的证监部门始终无法摆脱业界的抱怨。
同样,因为监管规则的模糊,去年以来,新公司尤其是中小型内地公司上市的速度大大放缓。保荐人说难做的同时,对于全赖保荐人穿针引线,对他们寄予厚望的那些内地中小型公司,更加觉得有无所适从之感。
事实上,前段时间对违规内地企业的惩处却因监管和调查难度而往往那无功而返。这种情况下对违规者起到直接的阻吓作用,使他们不敢再范才是根治之道,而不是单纯地将审核的重担压在中介机构身上。现在不论是投行、审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已经因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履行责任的成本的提高而变得无利可图。而在提高保荐人进入门槛的同时,保荐人的退出门槛也相对地提高,因为作为新进入者要获得维持保荐人资格,他们必须要承受较长的前期投入成本和维持高昂的运营成本,这使大部分保荐人一旦进入就不会轻言退出,这使整个行业陷入怪圈,监管机构希望通过提高保荐人进入门槛提高保荐人质量的努力大打折扣。
香港创业板和小盘股的低迷,以及上市公司质量的问题能够单纯通过对保荐人制度的调整而获得解决。给中介机构和保荐人过多的压力效果很可能适得其反。 香港是全球唯一一个上市公司业务和许多上市公司的上市挂牌所在地属于截然不同的两种制度的市场。 其他交易所虽然也有不少的上市公司来自于境外,但来自于海外的公司毕竟是小数,而且两地的政策和商业环境基本相符。香港就恰恰相反, 大部分到香港上市的公司的注册地和主要业务都来自于商业环境、法律环境截然不同的中国内地市场 ,这就给监管机构、中介机构、来上市的企业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对于这样一个市场其他市场的监管经验中都没有经历过,所以要直接拷贝到香港来使用是不现实的,就像中国股市不能一味地按照国际的监管制度一样,而是需要研究出一套能够充分适应这种特殊环境的立体监管体系,而不是单纯地从不断修改保荐人制度方面动脑筋。
资本市场是一个服务质量显得非常关键的行业,而服务质量的提高不是一个残酷竞争,利润率下降的环境能够完成的,反而中介机构遇到过大的生存压力时,会使他们的服务大打折扣。真正解决创业板市场和小盘股的流通性问题,需要从政府、中介机构、企业、投资者、两地协同监管等各个环节进行系统化的改革。香港资本市场需要更加清晰的战略规划,而不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
不过,对于一向注重操作层面的香港证监体系来说,何时才会有一套真正的改革方案呢?在所有这些疑问清晰之前,可能内地中小型公司的上市,速度始终快不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