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命名规范

网上可以查询到其他省市关于小区命名具体规定如:城、商城: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大型建筑物(群),分居住、商业、办公等用途,用于商业型建筑物时建筑面积应当在在5万平方米以上,用于居住区时建筑面积一般应在30万平方米以上。
故咨询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具体的命名规范,有何禁止条件,以便合法命名。
谢谢!
住宅小区命名不属我局职责,建议向市民政局咨询。(龙岩市城乡规划局于 2016-9-12 09:19回复)
咨询者你好。
根据已通过并施行的《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将拟用名称向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更名,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将拟更名名称向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备案时,对备案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更改。
目前,我省正在征求地方标准《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使用规范》的意见。该《规范》(征求意见稿)对于住宅区地名通名作出了规范。
例如:按住宅区的区域位置、规模和特点,住宅区可选用“小区”、“园(花园、苑)”、“别墅”、“山庄”、“公寓”、“寓”、“宅”、“庭”、“居”、“台”、“院”、“舍”、“庐”、“邸”、“轩”、“亭”、“府”、“新村”等做通名。
又如,明确了主要住宅区地名通名适用范围:“小区”:建筑面积≥50,000㎡,且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住宅区。“园(花园、苑)”:用地面积≥10,000㎡、绿地率≥40%的住宅区。“墅(别墅)”:用地面积≥10,000㎡、绿地率≥50%,且以低层住宅楼为主的园林式住宅区。“山庄”:依山而建,环境优雅,以低层建筑为主的住宅区或以休闲娱乐为用途的建筑物(群)。“公寓”:公建性质,公共设施齐全、提供物业管理和相关服务的高层住宅楼或占地范围较小的住宅楼群。“寓、宅、庭、居、台、院”:占地面积10,000㎡~20,000㎡,或建筑面积≥50,000㎡的建筑物(群)。“舍、庐、邸、轩、亭”:占地面积<10,000㎡,或建筑面积<50,000㎡的建筑物(群)。“新村”:城镇搬迁改造或者库区、深山移民集中安置的住宅区。此外,根据住宅区的环境、档次、景观设计和设施水平等特点,可在通名前加简约、贴切的修饰词,丰富所指称地理实体的意境,但仅限增加一个字,如“名墅”、“华庭”、“丽舍”、“雅筑”等。
再如:4.2.3 住宅区地名不得使用“国”、“邦”、“郡”、“府”、“州”、“市”、“区”、“县”、“镇”、“乡”等历史或现今行政区域地名通名作通名,也不得使用“岛”、“洲”、“湾”、“海”、“湖”、“门”等自然、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作通名。
《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使用规范》地方标准尚未出台,待出台后,将规范我省建筑物、住宅区、道路等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使用。(龙岩市民政局于 2016-9-13 18:0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