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水岸车位违反合同规定,希望政府部门能重视

金河水岸的车位按照合同规定是2009年12月31日前交付给业主使用,可是时间过了,迟迟未见发展商有交付的行动,直到2010年5月7日才收到发展商寄出的EMS快递,内有车位入伙通知书,书上规定业主必须在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15日内去接受车位,过期不接视业主已接受,一切后果由业主承担!在这里,本人想问几个问题,希望政府部门能给予解决(尤其是第3和第4点):
1、快递显示5月5日才寄出,业主7日收到,那怎么要规定5月1日开始接收车位,实际上只给业主不到一个星期得时间,有逼迫业主接收车位的嫌疑。
2、之前网上公布的关于金河水岸的信访结果上写过,关于车位问题是这样表述的“长河房地产公司表示,地下车库在春节前已交付业主使用,业主如认为长河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那请问,既然是春节前已经交到我们业主手中的话,为什么现在我们业主才收到车位入伙通知书,而且上面还盖有长河房地产的公章,从这里可以看出,开发商既欺骗了政府主管部门,也忽悠了我们广大业主。
3、合同约定发展商到期不交车位就要按车位款的万分之一/天来支付业主违约金,以当时每个车位的售价是8万8千元整来算,开发商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每天就应赔偿业主8.80元的违约金来算,至今应该赔偿每位购买车位的业主每个车位的违约金累计都已经过千元了,可是当业主拿着合同去找发展商索赔的时候,得到的竟然是这样的答复“要违约金可以,但是你们必须补交1月~5月拖欠得物管费”那么请问,车位明明都没有交到业主的手里,那这物管费又从何收起?
4、合同规定如业主逾期不收楼,每天就要赔偿100元,那么请问现在发展商明明违反合同规定逾期不交车位,那业主在没拿到发展商违约金之前拒绝接受车位,而超出了5月15日的期限,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发展商要业主赔偿,谁又可以来保护我们业主的权益?
综上所诉,作为业主,购买房子和车位本来是想安居乐业,可以没想到从第一次购买楼房就出那么多问题,我们不想成为发展商眼中的“刁民”,可是发展商为什么不检讨下自己,他们是怎么成为我们业主眼中的“恶棍”的!虽然我不知道本帖能否通过审查,假如通过了,请政府主管部门能帮我们这些80后首次置业的业主解决问题!深深的感谢了!
尊敬的信访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你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已立即转交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调查处理。请你直接向其了解事件处理情况。
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投诉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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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信箱:http://js.shunde.gov.cn/page.php?Sid=9&Tid=2
[ 本帖最后由 fszjhlq 于 2010-05-2809:03 编辑 ]
2010-05-12 15:4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