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对于在异地进行施工的工程施工企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我们今天通过一个案例的形式来和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会计处理方式:
a省某建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10月分别在b省和c省提供建筑服务(非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万元和2997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5万元)和77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7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建筑材料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万元)。假设a省、b省和c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均为5%。在11月纳税申报期,该企业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分析如下:
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省和c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1.就b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增值税税款=(1665-555)÷(1+11%)×2%=20(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规定,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5%=1(万元)。
2.就c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税款=(2997-777)÷(1+11%)×2%= 40(万元)。
根据财税〔2016〕74 号文件的规定,该建筑公司应当在c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0×5%=2(万元)。
3.分项目预缴后,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a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当期应纳税额=(1665+2997)÷(1+11%)×11%-55-77-11-170=149(万元);
当期应补税额=149-20-40=89(万元)。
根据财税〔2016〕74 号文件“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规定,该建筑公司应当在a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9×5%=4.45(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财税〔2016〕74 号文件规定,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缴纳,按城建税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