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请求解决我45年的信访诉求
尊敬的李书记:
您好!
我们是娄星区花山办事处居民胡明云、刘代秀夫妇,于2017年9月10日通过书记市长信箱,给您汇报请求解决我家在文化革命中被拆占宅基地的45年信访诉求,近日得到答复,答复部门是“娄星区政府”,而文中的称呼是“我街道”(花山办事处)答复的。我们认为,这个答复意见与事实不符,基本情况没有查清,现再次请求调查清楚,认真听取我们的诉求,依法依规得到解决。
一、关于我家现有国土面积
1、答复意见分析认为,胡家的国土面积从67年到现在变化后应为276m2,其中国土证199m2,扩街减少了13m2,翻修由共垛改为独垛减少14m2,现后面空地50m2。我家认为,根本没有查清,实际情况是:
①1997年我家的国土证面积是199m2,并注明前临老街临街面(测量界址座标点为36号、48号),后抵医药公司围墙(测量界址座标点为42号、59号)。1995年申请发证,1996年测量绘图,1997年发证,历时3年。我家1997年发证时从前至后全是房屋,没有空地,于1998年因后面几间土砖老房倒塌而成为空地至今,因此国土证的面积包括了现在后面约50m2的空地。也可以从2004年我家新发房产证可以佐证,房产证地面一层建设面积150.36m2,再加上后面空地,与国土证的199m2是一致的。
②答复意见认为娄底老街于70年代初扩街,胡家减少面积13m2。事实是我家房产图是1967年绘制,而扩街是在1964年,我的举证是娄星区政协《老街记忆》资料,显然扩街在前,绘图在后,并不存在70年代初扩街减少面积,如果要核减,答复意见者也应举证,还有隔边禹家的为什么不核减呢?
③答复意见认为,胡家旧房翻新,由共垛改为独垛减少14m2。这个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共垛改独垛,原有面积是不会减少也不会增加。
④答复意见认为胡家现有的总面积为276m2,这是完全张冠李戴,不符实际的,我家国土面积只有国土证认定的199m2,才是唯一、真实、合法、有效的,这是保障每个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也是认定我家现有国土面积最有效的合法证据。
二、关于对我家1967年房地产登记卡的分析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
1、答复意见认为,1967年胡家房产图第一页与第二页登记存疑。我家认为,第一页与第二页在房产局档案中装订是相连的,无法拆装作假,第一页已登记户主资料,第二页不必填写也是可以的,市房产局于2014年8月重新出具证明“该档案属于同一卷档案内上下相邻的两页档案”,原绘图人晏富容也出具证明说明。
2、答复意见认为表一1#至12#房的面积累加261.19m2,实际只有258.13m2,存在疑点。我认为,这是当时工作人员计算有误,原绘图人也出具证明说明。我历年来给各级政府的上访诉求中一直采用258.13m2,从没有多要这3m2。
3、答复意见认为表一14#房标注为“厕所”,表二备注为“楼房”,序号13、14、15均有改动等。我们认为,序号的改动对丈量数据没有任何影响,14#房无论标注为厕所或楼房,是不是占了地面积呢?怎不会是无地的空中楼阁吧?有关情况原绘图人也出具了证明说明。
4、答复意见认为表一的面积258.13m2,表二登记的数据无法肯定是胡家的房产,真是颠倒黑白,胡说八道。
①表一的地面一层平面图是1-14#房,表一只登记了1-12#房面积累加为258.13 m2,那么登记在表二的13#、14#房面积46.53m2就可以不计算累加吗?
②我家原1967年房产图资料是经市房产局先后三次复印盖章证明的(2001年11月、2007年5月、2014年8月),具有法律举证效力。表一、表二没有任何数据的改动,仅是序号的改动变化,完全不影响面积的核算。我家1967年的1-14#地面一层房屋的面积累加应为304.66m2,才是准确的。
5、对于我家被拆占房屋的情况,已有多人出具证明,有当时老街居委会支书曾秋莲、原房产绘图人晏富容,原娄底镇房管所负责人王桃英,还有清楚情况的历史老人李叙渭、罗桂秀、胡锡南、童明林、李中湘、庾席珍等多人。 而答复意见说调查走访了周边居民和知情人,认为没有拆占胡家房屋。我认为调查的这些人有的不知情,有的与我家有纠纷意见或眼红的。为什么这些人的意见就采纳,而真正参与做我家房屋拆除工作的当事人和知情人的说明不算数呢?这些证人的证明是我家被拆占房屋的重要证据,而国家核发给我家的国土证、房产证、历史房产图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我们要坚决维护国家给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定维权到底!
6、我家房屋拆占是发生在1972年文化大革命的特定历史时期,我母亲是居民组长,当时老街支书曾秋莲多次做我母亲的工作,要带头支持国家建设,而被迫拆除,现在要求退还被拆占房屋地基,这是落实党的有错必纠的政策,与超过法定时效的规定是不同的,你能拿出超过法定时效的法律依据吗?
7、只有隔壁邻居禹家与我家都是同时同地同样发生的情况,2007年市政府召开会议纪要,认定要退还禹家被占面积144 m2,而其他周边户没有被拆占的证据,他们已与花山办事处签订了不上访的承诺书,我家的诉求落实不会带来连锁影响。
三、我家的几点诉求
1、由有关部门认定我家的国土证、房产证、原1967年房产图合法有效。
2、要求退还我家被拆占面积105.66m2。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公平公正。请求比照邻居禹家同时同样落实解决。
4、花山办事处要求我家要有与禹家一样的市政府会议纪要认可,请求召开相关部门会议认可。
5、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早日解决这一45年的信访积案,以利娄底的社会和谐稳定。
尊敬的李书记,我的45年信访积案诉求,多年一直不断上访,有关部门互相推诿,互踢皮球,不作为、不担责、不深入、不负责,至今没有解决。“有事请找我、我为您服务”,恳请您在百忙之中抽点时间过问一下,为民办实事解难事,草民万分感激!
老街居民:胡明云 13034827360
刘代秀
13875444969
2017年10月13日
胡明云网友,您好!关于您反映的“再次请求解决我45年的信访诉求”已收悉,就相关事项再次答复如下:
1.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的原则,你家应当及时提供你家老房被医药公司侵占的有效依据,以证实你家房屋被侵占这一事实。
2.如若你家房屋被医药公司侵占,你们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及时维权。医药公司老街建设时间为1972年,至今已过去45年。2005年11月,你家与老街居民一道向市国有资产法制办、市医药公司等单位出具报告,请求“为了保障娄底城市形象,我们派三名代表前来,以优先优惠的原则,低价买(卖)给我们,把多年来的问题得到一个圆满的解决。”从1972年到2005年已过33年,你家现在以“请求解决45年的信访诉求”为题,与基本事实不符。
3.经各级多个工作组的调查走访、核实,以及多次召开的有广泛代表参加的专题会议,一致认为,医药公司并未侵占你家的房屋。
4.有关房产面积变化及数据分析。我们认为,1967的房地产登记卡,限于当时工作要求不高、工作条件有限,并不能十分精准地反映你家当时的房屋占地情况,这在前期的面谈和书面答复中已多次阐明,在此不再重复。故单凭两张表,逐项统计累加,计算你家1967年的房屋占地面积的方法,不很科学。而以此作为你家的原有面积基数,再与1997年旧房翻新以后新核发的土地使用面积相减,从而的出你家房屋被侵占的结论,既不科学,也不合实际。
5.关于你家要求比照邻居禹家同时同样,退还你家被拆占面积105.66平方米的问题。
综上所述,你家要求退还被医药公司拆占105.66平方米的房产面积的诉求,没有足够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街道不予支持。考虑到原市医药公司建设与老街周边住户土地纠纷的历史原因及现实状况,我街道将按市、区党委政府的指示,以娄府阅〔2007〕7号会议纪要和原市经委牵头形成的调查结果为基本依据,对市医药公司老街仓库剩余土地,按历史房屋界走向,由该宗土地周边居民住户依法、依规、依程序联合摘牌,依法处置。
娄星区政府 2017-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