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本人是下岗职工,原单位已缴纳养老保险约十几年,本人在广东工作期间也有交养老保险,后到广西工作,也同样有交养老保险。在广东缴费期间与永定原单位缴费时间可能有部分重叠,累计缴费年限应该已近或超过三十年,这样就三地都有缴交养老保险。请问这种养老保险是否需要办理转移手续,如果需要转移合并如何办理,二地重叠缴交部分如何处理?另外,如何计算退休后的可领取养老退休金,谢谢!
一、跨统筹地区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由户籍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而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参保人员终止缴费离开就业地时,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全国统一的《参保缴费凭证》。
(二)参保人在新的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三)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同原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将参保人的历年缴费明细和转移基金转至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并办结有关手续。
三、多地重复缴费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缴费的,重复缴费期间的缴费工资基数未超过全省上一年度社平工资300%的,予以合并计算,但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办法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当地规定结合参保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条件计算核发。
(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5-7-21 17:3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