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买了一套两居室,为交齐所欠的买房款,就到附近的银行提取了6.32万元现金,其中100元票面的正好是6扎。为了省事,我没有逐一进行检查,只对3200元“零钱”进行了复点。前脚出了银行的大门,后脚就进了房产公司将欠款交上。工作人员在清点我所交纳的欠款时,发现有1张百元面值的钞票是假的。为此,我赶忙回到取款的银行,要求更换1张百元真币。对方指了指写有“钞票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的告示,以大堂内已有告示提醒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请问,这样的告示有效吗?
这种“出门不负责”的态度,表现出银行对顾客极端的不负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钞票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应当认定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无效告示。只要证实那张假币确实来自银行,那么银行就该给予更换。
霸王条例,LZ要习惯,还好只有一张。
的确会这样的,所以,楼主只能以后做事小心点了
对啊,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