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回报率投资项目?小心陷阱!

高回报率投资项目?小心陷阱!
原创 2018-03-18 禅检君 禅城检察
“只要你投资我们的教育项目,保证零风险日进斗金,一年净赚几十万!”
“高回报、低风险的养老福利!只需要交交押金做做任务便可发财致富安度晚年,此时不投更待何时?”
妇女、老人、学生,何以成为血本无归的受害者?
当期待“天上掉馅饼”的一夜暴富侥幸心理被无情残酷的事实击溃,人们损失的不仅仅是自己的教育费、养老费和育儿费,更是给自己的家庭和日常生活带来不可磨灭的心理创伤!
那么所谓的高回报、低风险的投资项目,又究竟有些什么门道呢?
近年来,高息投资项目骗局屡见不鲜,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某些公司、企业或个人打着“高回报低风险”的旗号,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引诱公众尤其是中老年人投资公司的各种项目牟取暴利。这种非法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给社会公众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和不良影响。今天,禅检君就带大家看看禅城区检察院去年办理的涉案人数众多,被害人多达194名,涉罪金额高达4000余万元的典型案件,与大家一同分享学习与其相关的法律知识
【案例回放】
广州某股份有限公司a公司在全国多个省份均有设立分公司与工作站,以广东省珠三角地区居多。2010年,广州某股份有限公司a公司在佛山市禅城区组建工作站,后于2011年下半年在佛山市禅城区成立分公司。
谭某担任a公司佛山分公司总经理,程某、徐某则是a公司佛山分公司的业务经理,他们与霍某、余某、高某等业务员以及a公司佛山工作站负责人饶某以中老年人作为主要宣传对象,宣传a公司有着高收益的投资项目,并以发行公司的原始股引诱公众大量投入资金。他们通过沿街向公众派发宣传单;随机赠送大米、盐油、超市购物券等礼品;组织接受宣传的公众参观a公司位于广州的商场、校车项目的校车,同时召开年会发放礼物等方式,以各种各样的“小恩小惠”试图吸引更多的群众加入他们的投资项目当中。
其中,a公司声称“高回报低风险”的投资项目包括:经营古董拍卖项目、经营商业广场和便利店项目以及经营校车项目。参与投资的群众只要以低价投资这些项目,公司便会向众人承诺股票将会大幅上涨、或是将会以高年利率返还投资人的利息和本金,并且在投资的前几个月,投资者都会收到大大小小的“高利润”回报。实际上,a公司仅仅是将募集的部分资金用于建设面子工程,如建设商业广场、给投资者发放前几个月约定的“回报”等,以瞒骗更多的群众,使其高估a公司的经济实力从而做出或维持投资决定。
2013年,a公司被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b公司收购。曾为a公司业务员的甘某成为b公司在佛山片区的负责人,并开始在佛山境内推行一项新能源投资项目。b公司以12%-15%的年利率为诱饵吸引新客户对新项目进行投资,并要求从前投资a公司项目的旧客户以追加旧合同本金1.5倍为条件,将旧合同转换成b公司新能源投资项目的借贷协议书,否则从前约定的“高回报”今后将全部视为无效,迫使a公司的旧客户不得不加大投资金额继续投资b公司的新项目。
由于大量投资资金落入个别人的腰包,b公司经济长期亏损,以各种借口长期拖欠投资人“回报”,最终在2016年东窗事发,现已依法被查封。
经查明,a公司的佛山工作站、佛山分公司与b公司在经营期间均以吸收客户投资本金的数额为基准,按比例向普通业务员、业务经理、总经理计发提成。涉案人员谭某等人获取非法利益,每人数万至数十万元不等。其余投资本金全部归入公司指定账户,吸存总金额高达4000余万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谭某等8人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被告人谭某、程某、徐某、甘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以上,并处罚金。被告人饶某、霍某、余某、高某作为公司次要负责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并处罚金。
【普法知识】
敲黑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本案中,a公司佛山分公司的负责人、业务员以及工作站的负责人以派发宣传单、发放礼品、组织参观等形式宣传公司的投资项目,并向群众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会有“高利润”、“高价股权”的回报,此类做法已然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法律进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达到数额较大以上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且集资诈骗罪的处罚更加严厉,最高可达无期徒刑。
可能大家疑惑,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何区分?通俗简单点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两者的主观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现实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行为可能存在着交叠,比如在同一个非法集资过程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那就要分别定罪处罚等。所以,检察官们就要睁大眼睛,耐心细致梳理证据、分析案件、准确定性,使得犯罪者能够罚当其罪。
总之,这些专业法律问题就交给代表正义、追求公平的禅检君来解决吧,对于各位看官来说,无论非法吸存还是集资诈骗,大家切记,在遇到一切打着“高回报低风险”的高息投资项目时,都得留个心眼细心甄别,不要闷头闷脑地上当,看看这家公司是在真实运作,还是在偷偷摸摸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哟~
【检察官温馨提示】
1、各大银行营业机构等公共场所都贴有温馨提醒,公众日常生活应当多多留心此类提醒标语,谨防被高息投资项目、高息存款所诱骗。
2、由于此类案件被害人多为中老年人,且经询问发现其子女大多并不知情,特此提醒老人家在空闲时间想投资某些大额项目时,可以多和子女沟通交流,让讯息渠道更广阔、丰富的年轻人一同判断投资的风险与隐患,降低受骗几率。
3、投资需谨慎,而投资过程中发现情况不对、疑点浮现之时,应当立即停止资金输出,切忌抱有贪图蝇头小利的侥幸心理迟迟不撤出资金,最终落得人财两空的结果。
4、群众在与亲朋好友日常交流、聚会之时,涉及利益问题也要多留个心眼,亲戚亲自或带人宣传某些看似高利润实则不靠谱的产品投资等事项时,应当婉拒,并可以提醒身边的亲友等人避免参加此类宣传讲座,以免踏入虚假投资项目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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