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涉“校园贷”在校生不纳入失信名单

获悉,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毫无疑问远程(网络)教育必将引领整个行业的发展方向,让其光芒绽放于这片领域。
在校生因“校园贷”成被执行人不纳入失信名单
《意见》明确了不得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其中规定,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许浩表示,虽然我们国家3年前就禁止网贷平台提供校园贷了,但是部分学生依然承担着债务纠纷导致的经济和信用负担。学生作为债务人仍然需要按照法庭判决和有效合同偿还债务。鉴于学生没有什么储蓄,而这种借款记录可能会对他们未来的就业、深造以及银行贷款申请产生影响,最高法决定不将学生列入失信名单的决定很及时,人性化,也很必要。
严禁乱查封现象、规定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情形
《意见》还明确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其次,规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对体量较大的不动产,如果其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应对相应价值部分进行查封,等等。
《意见》规定,冻结上股票的,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在计算时,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严格禁止超标的冻结上股票。另外,对于股票已经被质押,并且本案申请执行人并非质权人的,最高法确立了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以防范和解决质押股票超标的冻结问题。
《意见》规定各地法院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1个月至3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就不再采取惩戒措施;未履行的,再采取。最高法还规定了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比如,对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其本人或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等一些情形,需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
此外,最高法还发布了《律师参与执行意见》,保障律师参与执行调查。《律师参与执行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律师在财产保全、执行调查、财产控制和变价中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当加大保全适用,公开申请保全的条件、方式和流程;拓宽执行调查方式和渠道,研究建立委托律师调查等相关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律师在财产变价过程中的执业权利,确保财产变价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