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想咨询一下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需提交什么资料?如果转让方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失效,还可以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吗?还有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是如何计算的?如果超期未缴,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谢谢!
关于咨询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相关问题的答复
贵市民:
您通过网络咨询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相关问题的咨询件(编号FS20111025W0005)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您在咨询中未提及何种交易方式,如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原件2份,国土、规划各1份);
(二)权利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本人签名及签上申请日期)(复印件);权利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复印件2份,国土、规划各1份);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及其它地上物、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复印件2份,国土、规划各1份)(地上物无房产证的转让人需出具地上物随土地一并转让的书面声明);
(四)涉及委托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单位法人签名并盖公章)或个人委托公证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国土、规划各1份);
(五)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2份,国土、规划各1份);
(六)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或注销抵押登记证明(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原件1份,留国土);
(七)法院解封文件(法院查封过的土地)(原件1份,留国土);
(八)准确反映地块位置与周围相互关系的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地形图四至范围需标明宗地界址点及其坐标,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电子文件格式要求:DWG文件)(原件2份,国土、规划各1份);
(九)已办理的规划设计条件(含附图)或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图(复印件1份,留规划);
(十)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上述资料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二、如果转让方营业执照等证件已失效,请到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手续,出具相关证明,方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三、以上涉及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问题,因各区的操作流程不同,建议根据地块所在位置咨询相应的国土部门。属地管理咨询电话(如有变动以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公布为准):
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土地市场管理科,电话:83035038;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土地市场管理科,电话:86369250;
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土地市场管理科,电话:87770383;
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土地市场管理科,电话:88823581。
四、土地使用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具体税额标准及滞纳金缴纳请咨询地方税务部门。据了解,按土地类别的不同(分为1-5级),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有所不同。按《关于调整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佛财法〔2008〕36号)的规定,对于工业用地的税额征收标准如下:一级:5元/每平方米;二级:4/每平方米;三级:3/每平方米;四-五级:2.5/每平方米(如有变动以税务部门公布为准)。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2011年11月04日
2011-10-16 21: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