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谁欠债就由谁还,不过,若是遇到债务人不还钱该咋办?律师教你一招-——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 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 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成功案例: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支持原告行使代位权对被告及第三人进行析产,判决确认第三人在被告处的土地流转费20000元由原告受偿。
法律关系:
1、第一个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李某
债务人:杨某
曾发生劳务合同纠纷,法院已于2013年11月22日判决杨某给付原告李某劳务费40000元。判决生效后,因第三人杨某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第二个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杨某
债务人:杨某的养父母
养父曾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所属集体土地,杨某是该家庭承包成员。后养父母与杨某承包的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他人,取得转让费119200元,此款项在养父母与杨某之间未作分配。
3、代位权诉讼(本案):
原告:李某
被告:杨某的养父母
第三人:杨某
对此,原告李某申请对存于第一被告即养父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费予以冻结,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执行裁定,冻结了养父名下的银行存款66000元。现原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请求对杨某及其养父母共有的土地转让费进行析产分割并将分割款向原告受偿。
法院判决:
法条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该财产的执行。
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杨某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经法院审理已作出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情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即本案第三人杨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原告的债权尚未实现,原告行使代位权,要求对两被告及第三人进行析产,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本案中,养父母转让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得的转让费119200元,应当属于承包方所有,第三人杨某也应享有均等39733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