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开具无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等福利性住房的证明

本人之前在佛山市工作,今年11月起为广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申请广州市事业单位住房补贴金时,其中一关键材料《无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等福利性住房的证明》需要我原工作地所属地市的相关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
但我目前已去了佛山市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禅城区住房改革科(通济大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均表示无法出具,且说《无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等福利性住房的证明》只能由工作单位出具。
同时本人拨打12345政府热线后,只能得知“佛山市房改办已撤销,现已无法出具此证明。”
但是,广州市荔湾区住保办要求必须要有“原属地市房改办出具的《无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等福利性住房的证明》”才能领取补贴。
后在网上得知过去已有此类问题出现,且有提及“佛山市房改办已于2012年6月由住房公积金的挂靠单位改为内设单位,更名为法规科”,但为什么本人之前去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方却表示无法出具?
根据粤府(1998)82号和东府(1998)91号文件精神,住房补贴审批时需核实申请人是否在原工作单位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房改房、优惠房等或已领当地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其原单位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是住房补贴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人现在十分无助,不知道还有什么方式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从来没有享受过任何福利性住房政策,却无法得到证明,从而造成应有权利受到损害)?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能协助做好相关对接工作,为我们解决此类问题!!
究竟在佛山哪个部门才能开具《无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等福利性住房的证明》??
我管理中心依《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立并只承担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能。 单位福利分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等)非我中心管理职能,我们无法证明。我市单位福利分房历来没有需报送哪个部门批准之说,我们从来没有管理过单位福利分房、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等事项;市直财政供给单位住房货币分配中有关职工是否享受住房分配情况,以职工工作单位意见为准,不存在由哪个管理部门盖章证明的事项。对此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法予以证明。 我管理中心于2006年正式运作时,仅承接了市直和原城区国有和集体单位的房改房维修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的管理,所以职工所述的证明出具非我中心职能,我中心也未掌握相关信息。2016-12-04 1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