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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3月9日,该公司对王某进行调查,并在未告知王某本人的情况下自行检查了王某电子邮箱中的邮件。某电子公司“偷看”王某电子邮件,不仅发现了所谓其“泄露企业秘密”的行为,还发现了他发送给同事的黄色图片,该公司就以此为理由,认为王某违反公司规定,“有骚扰员工的行为”。2012年4月9日,该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被解雇后,已在公司效力16年的王某不服,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恢复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后认为,“公民享受通讯自由的权利,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被随意剥夺,在未告知王某的前提下,该公司私自检查王某的电子邮件侵犯了王某的权利,而据此取得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对王某不利事实的依据。” 在2012年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称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电子公司上诉至佛山中院。佛山中院在2013年4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电子邮箱的后缀虽然是某电子公司统一后缀,名称也为“工作邮箱”,但是属于王某私人使用,而且设立了王某私人密码,因此仍属于侵犯个人隐私。此外,法院又对该电子公司认为的王某邮箱中“泄密部分”的内容进行了一次调查,最终认为这都是普通的公司信息,不涉及泄密,故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认为
1、公民享受通讯自由的权利,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被随意剥夺,公司权私自查看属于违法行为。
2、公司的配发的工作邮箱、计算机、软件、即时通讯、文本通讯、语音邮件、会议设备、公司移动电话、手持设备以及办公用品,但是属于个人使用,并设置私人密码,仍然涉及隐私范畴。
3、至于员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须有保密协议或规章制度依据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偷窥员工邮箱的行为侵害员工通讯自由权,且通过该手段的获取的证据也侵害员工隐私,属于非法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