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司注销时,股东虚假清算逃避责任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公司到登记机关办理西安公司注销流程之前一定要依法进行公司清算,包括终止生产经营销售活动、了结公司事务、了结民事诉讼、清理债权和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等。
东莞s鑫电子有限是进行手机、电脑组装的,在经营期间,拖欠了东莞x链金属制品有限货款263万元,2015年1月份,x链向法院起诉要求s鑫偿还货款,其后法院判决s鑫应当偿还x链货款26321112元以及拖欠期间的利息,判决生效后,s鑫未履行支付义务,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s鑫没有任何财产,且已经被注销,执行无果。x链委托本所律师后到东莞工商局调取了s鑫据以办理注销登记的清算报告及依据存在虚假,清算报告中关于债务体现为0,而且不存在应当分配财产,这明显与事实不符,于是律师团队提出将s鑫的股东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经过法院调查后发现,2011年,股东江某与广州东v投资各自出资500万元,共计出资1000万元成立了s鑫,在法院诉讼期间,股东江某私刻了x鑫的印章,编造了虚假的清算报告,并用假印章在清算报告上盖章。清算报告中载明无财产,无债权和债务,此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了工商机关的注销登记。对此,另一名股东东v声称对此并不知情,虚假注销完全属于江某个人行为,与自己无关,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江某经过法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东v作为s鑫的股东,对的注销事项不知情与常理不符,属于怠于行使股东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s鑫股东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导致违法注销,作为股东的江某和东v应承担责任,应当赔偿x链货款232万元及利息。
总结:清算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义务,股东在清算中应当提供真实的资料,对的财产状况做了梳理,对债权予以回收,对债务进行偿还。如果股东编造虚假的清算材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会变成逃避责任的工具,本案中江某不仅提供虚假的清算材料,而且私刻公章,这种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