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新规9月1日正式施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在各方面做了更细致的规定。《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这一新规的出台,引来社会广泛关注。多数人对此表示支持,认为下班途中顺道买菜本来就很合理,法律应该有更多类似这样人性化的规定。但也有网友担心,具体认定中恐怕有难度,如果买菜算工伤,那么顺道见个朋友、看场电影出了意外,算不算工伤?
  柯桥区人民法院民庭法官王炳江,有着多年工伤争议案件的办理经验,他告诉记者,法律不可能对每种情况都作出规定,今后可能会出台相应的实施条例,对认定标准进一步规范。
  让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案例。
  去年4月的某天傍晚,下班回家的余某想去买点水果回家,在横穿马路时,一辆轿车将他撞飞。经过抢救,余某脱离了生命危险,但事故造成其右臂神经断裂,他的伤对劳动能力影响很大。由于是下班路上发生的车祸,余某和家人认为属工伤,希望与老板协商赔偿事宜。但是,老板称余某出车祸的时候已不在工作时间内了,不能算工伤,坚持不肯赔偿。
  “新规对下班时间有了拓展规定,余某符合认定条件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王法官表示,这种情况下,员工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那么,哪些情况下出了意外叫工伤?“上下班途中”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规定》中均有解答。
  《规定》指出,因履行工作职责、或受用人单位指派,履行与工作职责有关、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而受到伤害;或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病等均属于工伤。如果存在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出了工伤,承担责任的就是用工单位。
  同时,对于特殊主体如何认定责任、何谓“上下班路上”,《规定》也做了具体的解释。
  链接一:五类特殊责任主体担责认定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链接二:四种情形属“上下班途中”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有用吗,工伤认可麻烦

政府还是人性的

希望在实际中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