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来,
企业都很忌讳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发出的各项指令,
都是当“圣旨”执行的。
今天,
我们的主角是一家“勇士企业”,
“磕上了”税务机关,
不仅“磕上了”,
还“磕赢了”!!!
一起来看看!
2016年11月,上海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无法正常开具发票,且处于非正常状态。
不能开发票还怎么经营!
前往税务机关咨询后得知:当地税务所在9月,以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为由,根据《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其纳入非正常户。
该公司当场缴纳了1000元罚款,税务所当天解除了其非正常户认定。该公司对税务所的处罚决定不服,于2017年1月向当地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税务所作出的罚款决定;国税局维持税务所处罚决定后,该公司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撤销税务所行政处罚、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
2、撤销公司非正常户认定,返还1000元罚款及其银行利息;
3、税务局、税务所代其工作人员公开赔礼道歉,并于公告栏公示;
4、税务所赔偿该公司因复议产生的交通费、通信费、邮费、咨询费等各项费用1,000元。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区人民法院审查发现:
本案中,税务所在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而该公司未改正的情形下,虽派员进行了实地检查,但检查流于形式,对实际情况并未检查到位,审理中,税务所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公司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履行义务,故税务所将该公司认定为非正常户,依据不足,应予撤销。因该非正常户认定已经被解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确认其违法。
税务局工作人员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表示可以组织听证,而之后决定不组织听证后又未予及时告知,确有不妥,需改正。
案件发展到这里,似乎已经可以结案了。但是该公司还是不服,怎么办呢,继续上诉呗!
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
税务所所作非正常户认定行政行为违法,退还该公司1000元罚款及同期利息;税务局所作《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行为违法;驳回该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此案可说是企业大获全胜了。但也有人觉得该企业“愚不可及”,为了1000块钱,把现管税务机关得罪个遍,以后还想不想经营了!不就成了非正常户嘛,交点罚款,“解非”就行了,至于闹这么大吗?
成为非正常户真的无关紧要吗?
还真不是!
企业被列为非正常户的后果
特别提醒:
税务机关将对非正常户开展定期公告并实施对非正常户追踪管理;
国税、地税、工商、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将在全国范围内无法开办新公司、办理相关股权转移等。
还觉得成为非正常户无关紧要吗?
如果不知道自己是不是非正常户的企业,那可得注意了,工商局、税务局近期正在紧锣密鼓的干大事,查检地址异常、逾期申报企业,最新非正常户名单已在官网公示,赶紧去看看自己是否上榜了吧!
查询流程:登录地方税局官网--公告公示栏--非正常户公告。
不幸上榜的企业可得抓紧了,税局只给你40天时间处理。
解非操作流程:
1、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
2、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4、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5、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情况,在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解除纳税人非正常状态。
6、对已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件,并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成为非正常户真的不是小事!不是小事!不是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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