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在外国语学校2011年2月16日7点左右,一高三4班的同学都可以证明,平时健康、活泼、懂事的金鑫同学上晚自习无故死亡,学校不愿意承担责任.他是家中独子,这给他父母带来了严重的打击!请律师提供下法律途径证明解决,谢谢!
趁小玫律师未在线,我先答一点了。我认为本案首先要对死亡的同学进行尸检,查明死亡的真正原因。如果死因是这位同学的自身原因,比如疾病,那么学校是无责任的,纯粹为一个意外事件。假设无故死因是外伤,且无法找到凶手,则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要明确一点的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管理是否有因果关系,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分析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
迟到的回复..............以后有法律的问题可以向我咨询,我提供免费咨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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