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破产倒闭,员工应享有哪些法律权益。


最近,大家纷纷在议论关于“越红”倒闭事件。那么我想请问,企业倒闭后,员工应享有哪些法律权益?各位看官跟帖普及一下法律知识!比如说,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和宣告破产后员工的工资、社保及经济补偿的问题,

职工的工资是优先于银行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清偿。

政府拿老百姓的钱给这些企业买单

老百姓天大,有事找政府。

这个在清偿分配顺序上是这样的

我认为至少应该提前1个月通知,12月的工资和保险也该给!

以下内容选自百度知道:
企业破产就有破产安置对象。  
破产安置的对象是指破产立案之日该企业的正式在册职工(含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结存的下岗职工)。在破产立案前已办理了调动手续和进“中心”已“双解”的人员,不属于在册职工,不再安置。  
其中在职职工又分以下几类:
(1) 统计提前退休(职)人员的人数、性别、年龄,为以后测算和提取养老保险费、余命医疗费打下基础。提前退休(职)人员包括: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特繁工种(包括有毒有害工种)连续工龄满十年且在特繁岗位工龄达到规定退休年限(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8年,从事特别繁重和高空工作累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9年)和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符合病退(职)的职工。
(2) 剔除以上职工后的剩余人员,以1986年10月1日为界线划分为两类。一类是199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包括1986年10月1日后至1995年1月1日以前国家安排的统招统分的大中专毕业生、国家安置的转业干部、退伍军人;1987年底前入校的技校生。二类是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收的合同制职工。包括1988年及其以后入学的技校生和1995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国家安置的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要分别核实统计固定工,合同制工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均按虚年度计算)。
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  
1、 固定职工的安置。  
固定职工实行一次性安置。安置费用标准:按本地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提。但不得高于全市上年的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按市劳动局、统计局公布当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注意有上下限)。提取的安置总费用再按工作年限计算到职工个人。其计算公式如下:  
(1) 安置费用合计=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破产立搜索案之日的正式在册职工总人数  
(2) 年工龄补偿标准额=安置费用合计÷破产立案之日的正式在册职工总工作年限  
(3) 固定职工本人安置补偿金额=年工龄补偿标准额×本人工作年限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用的固定职工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 合同制职工的安置。  
在破产立案时合同未到期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部发[1994]481号文《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以职工本人破产当年月实际发放平均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同时,职工依法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并到当地就业管理部门进行失业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合同制职工生活费补助费测算方法如下:  
补偿总费用=∑(职工本人月工资×工作年限)
职工提前退休办法和养老保险费提取标准  
1、 提前退休的范围。  
(1) 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繁和有毒有害工种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都可以正常退休。根据国发[1994]59号文和国发[1997]10号文件的精神,企业破产后,在以上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提前5年办理职工退休。即:在正常情况下,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井下、高空、高温、特繁和有毒有害工种连续工龄和特繁岗位工龄符合国家岗位工龄符合国家规定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可办理提前退休。
(2) 连续工作年限在30年以上的(不包括拆算的龄)职工,经本人申请,也可办理提前退休。

亲,这种所谓的赔偿只是法律上写写的罢了,就说绍兴这地方,有哪家企业的老板真的按劳动法在赔偿员工,这种时候政府和劳动部门都装聋作哑了,要不然越红的员工不会一直在闹,可即便是这样,还不是没人来管,老板用的就是“拖”字诀,毕竟老百姓还要生活,最后没办法还是只能乖乖去找工作,不然经济来源就没有了,所以,维权难啊!

华舍九花厂有部分职工不满每年500元的补偿金,在打官司,一审已经赢了。走司法途径很麻烦的,最好委托给律师操作,打赢执行到才付款的那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