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公司法》修订:一起创业的小夫妻注意了,股权可以这样处理

进来的朋友可以点击上方的“关注”来订阅 阿贵看社会 来获取更多精彩内容哦。
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并重新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出台三个《公司法司法解释》,分别解决了新旧法衔接适用的问题、股东出资纠纷和公司解散清算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今天开始实施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则主要解决股东权利保护和公司治理问题,主要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出台,再次提醒创业夫妻前应该想清楚以下两件事:
一, 是倾其所有,背水一战,还是稳扎稳打,步步为营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在市场上,谁也不敢说自己永远是赢家。但成功的喜悦总是激励着人们前赴后继的投入其中。所以,在进行创业时,其首先考虑的问题是,这个该投资风险你能否承担。如果该风险在你承担的范围之内,你可以考虑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反之,你也可以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合伙企业的优点主要是消除对收入的双重征税,组织结构简单灵活,决策效率高;缺点就是合伙人需要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主要是投资者仅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缺点是很多规定是强制性的,设立和解算比较麻烦。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 是毫无保留的信任,还是把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都说商场如战场。大家一起创业就是一起战斗,就是一个战壕的战友。关系自热是最铁的三种之一。面对枪林弹雨,我们把各自的后背给战友,这是所有生物的本能。就像非洲水牛群遇到狮子的攻击,他们往往都会但围成一圈,共同把头对外。但如果面对的财富,情况就大不一样。要不然,怎么会有“共患难易,同富贵难”。
股东、合伙人是一种身份,法律给这种身份赋予了一定的权利。并通过国家的暴力机构予以保障。股东的权利: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有权优先购买。有权参与公司管理。非股东的权利:看着股东分取红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亲爱的你学到知识了吗?欢迎一起留言讨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