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书交警拖延不处理,以此为由扣着我的车不放

2月14日我在龙岩市永定县湖雷镇罗陂村村口发生交通事故,一辆无牌无证的摩托车撞到我的小车,但是现在交警一直扣着我的车,打电话一直叫我垫付对方的医药费,我按交警的要求做笔录,相关医药费我也垫付了,我昨天打电话问交警什么时候责任证书可以下来,交警说起码要半个月以后,而且现在也一直以这个为由扣着我的车不放,请相关部门处理
张先生:
您好,您投诉“事故责任书交警拖延不处理,以此为由扣着我的车不放”的来邮收悉,经调查,现答复如下:
经查:2015年2月14日接到报案后,我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当事人作了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之规定,对肇事的闽A873Q0号轿车进行依法暂扣。事发第二天即2015年2月15日,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之规定,委托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对肇事车辆的属性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鉴定。(以上所称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下同。)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之规定,肇事车辆仍在规定的检验、鉴定期限内。目前,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还未出具检验、鉴定报告,我局交警大队并非无故、长期扣留肇事车辆。
因摩托车驾驶员伤情较重(开颅),截至目前为止已花费医疗费七万多元。办案民警依法告知你先行垫付伤者的医疗费,但你到目前为止只付了三万多元。
综上所述,我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在处理你的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依法依规处理,不存在拖延不处理,以此为由扣留肇事车辆等违规执法的问题。感谢你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永定区公安局于 2015-3-4 17:0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