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贾博电话:17747053520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丰源小学本人于2017年6月3日,在淘宝网网店“俏妈的味”购买“粽子”共2件,总价值为25.2元。订单号为:25278250594062471。公司名称:天台家情副食店,工商注册号:92331023MA29XA858J,注册地址: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水南建明村。法人:王苏芬。商家快递发货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 福溪街道 水南建明村,商家快递发货电话:13968590535,商家商品链接: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spm=a1z09.2.0.0.d8edCh&id=524726085113&_u=81pem40q6432吃这个东西时,出现反胃并伴随呕吐症状,停止食用就会好些。本人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内容,都有规定食品包装必须完善,有可追溯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商家销售商品没有标明上述事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指出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因此商家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投诉请求:1.请求贵局电话协调被投诉人退回货款,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投诉人退一赔十。待赔偿完毕时,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消费争议自动终结,投诉人承诺不再追究其它任何相关事宜。2.若被投诉人不积极赔偿,该投诉件即转为举报件,请求贵局依法查处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将查处结果书面及时回复投诉举报人并依法给予举报奖励。注:希望 书面回复或者以邮件形式或者以电话形式回复投诉举报人(收件邮箱1429610578@qq.com)
贾博先生于2017年6月15日对天台家情副食店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的粽子提起的投诉和举报,我局于2017年6月16日收悉。经初步审查,该投诉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我局于2017年6月16日决定受理,并向贾博发出“天市监[2017]第161号《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同时,对举报内容,2017年6月16日经领导批准,已转至我局城东市场监管理所调查处理,并向贾博发出”天市监消举复字[2017]145号《消费者举报回复》。上述告知书和回复均已通过EMS向贾博寄达。希注意查收!
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