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总公司更名集团有限公司,有啥区别?

昨天(11月4日)自媒体账号立方石油爆料,经核准,2017年11月01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正式更名为“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目前,中国海油对外网站等尚未及时更新公司名称等信息。
根据公开的信息,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为杨华,营业期限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无限期,注册资本:11380000万元,实收资本:9493161.4万元。
关于集团公司跟总公司的区别——
集团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其具体表现为:
(1)集团是一种发挥群体优势、创造更大生产力、实现规模经济而形成的经济联合体,集团的成员单位在二个以上。
(2)集团的成员单位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独立行使权利,独立承担义务和责任。集团的核心单位须是经济实体。集团及其他成员单位不因其中一个成员单位的经营活动而承担责任,有利于分散经营风险。
(3)集团管理机构或集团总公司(母公司)基于股权持有或协议约定,对集团成员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和效益。这种管理和协调从本质上属于经济活动。集团成员单位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经营管理的独立性,但并不影响成员单位的独立法人地位。
(4)以集团名义进行的具体民事活动、经济活动,其权利义务的最终承担者是集团总公司(母公司)或成员单位。
总公司:与分公司及子公司相对,通常一个总公司下设有多个分公司或子公司,其概念与集团公司较接近。
虽然,集团公司和总公司概念相近,但这次加入了有限两个字,差别就大了,有限公司:既是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比如出资人共出资100万,公司在运作时赔了200万,那出资人也只用赔完100万即可,不用对剩下的100万负责。也就是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如遇赔偿问题,这次赔偿是有限制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