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 您们好,关于我家的一份公证遗嘱问题特向您们咨询解决办法,谢谢。事情陈述如下:在1989年我村里的一位孤寡老人在当时镇里的公证处律师见证下立下一份公证给我妈妈,意思是在她老人家仙游后就将她的唯一房产留下给我妈妈,老人家在1996年就去了。由于房子年久失修所以我们就打算进行翻修,为便于解决各种问题,我在今年年初拿着这份公证书到我所属的公证处去办理新的公证书以便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当地的公证处工作人员本着对工作的认真态度来对待这事情,但是最后经过了解情况后该公证处给到的答复是不能办理,主要问题有几点:
1,该公正书是有存档,但是却只有遗赠人签名,受益人没有签名
。2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应当在遗赠人去世后三个月内去办理过户手续,我所持有的公证已过时效。
3遗赠人和受赠人既不是直系亲属,也不是共同居住所以不能以继承或者是受赠方式去办理
。(遗赠人是我村的村民,没有直系或者是旁系亲属,所以不存在产权纠纷问题。因为遗赠人是一名自梳女的原因所以并没有和我们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但她和我家的关系是非常好,我家里的兄弟姐妹从小就是由她来照顾的,那种感情就像是奶奶一样的,自我懂事以来我家人就负责照顾她的起居饮食问题,定期的提供粮食等各方面的物资,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到我村里调查理解的时候也是得到这方面的认证的,同时村里几位70岁以上的老人也提供了证词。
现在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答复不能办理,那请问现应该如何去解决个问题?或者是去那个部门办理?谢谢。
咨询人主要询问公证书因受遗赠人未在两个月内确认接受,继承公证无效后非法定继承人如何确认继承人资格的问题,不属于市国土规划局不动产登记范畴。
2017-08-02 15:3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