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行碰到个用车人“犯了事”,警方扣车合理吗?


出租车行碰到个用车人“犯了事”,警方扣车合理吗?
碰到个用车人“犯了事”警方扣车出租人想不通
警方称是依法行事,如查实车与案件无关,会及时退还,律师表示警方的做法没问题
N晚报记者 向 辉
范先生在市区建国北路748弄经营一家汽车租赁公司,最近他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一辆租出去的轿车被桐乡警方扣押,因为车辆使用人涉嫌违法犯罪,“我合法出租车辆,不可能知道租车人和用车人要做什么,他们就是违法犯罪了,关车什么事?”
警方能否扣押租赁公司的车辆?针对范先生的这一疑问,记者昨天采访了桐乡警方和律师。
车已被扣押半个多月
9月3日,周某来到范先生的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一辆轿车,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租赁协议未约定还车日期。“他和他弟弟一起来的,第一次来我公司租车,我们之前不认识!”范先生说,“后来说要用到10月9日,到期后他又说要续租。”
10月21日发生的一件事让范先生措手不及,也成了他烦心的开始。据范先生称,当天,桐乡市公安局振东派出所民警来到他的公司,要求他配合警方侦办一起刑事案件,“说嫌疑人用了周某租的车。”范先生通过公司的定位系统,确定了周某所租车辆的位置,民警据此抓获相关人员,并将车带回桐乡。
“我要求派出所退还车辆,派出所让我找到周某,几天后,我和周某一起去了派出所,但最后还是没有拿回车,民警说周某‘没有说清楚’,我也弄不明白!”范先生说,“前几天我再次要求退还车辆,民警还是让我找周某,可周某已经联系不上了。就是要找周某,那也是警方的事啊,为什么让我找呢?”
车已被扣押半个多月,范先生甚感委屈,“用车的人犯法,又不是我犯法,凭什么扣我的车呢?这样继续扣下去,不是影响我做生意吗?”
警方是依法暂扣车辆
针对范先生的质疑,桐乡市公安局公共关系办回应称,振东派出所是依法暂扣车辆,也是侦办案件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车辆系作案运输工具予以扣押,承租人(周某)未到公安机关作证,使用车辆的作案嫌疑人未归案,案件仍在调查中。如查清该车与本案无关,公安机关会按法律规定,及时返还。”桐乡市公安局公共关系办主任陈张庆说。《刑诉法》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不过,对于案件的具体内容以及侦办进度,桐乡市公安局公共关系办没有透露。记者从振东派出所分管刑侦工作的副所长谢亚峰处了解到,此案还有几名嫌疑人在逃,目前在全力抓捕。
出租车辆时要“擦亮眼”
几名法律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均表示,警方依照《刑诉法》中的相关规定暂时扣押车辆没有任何问题。
接下来,范先生或许还要面对更加糟糕的结果。“如果车与案件有关,并被认定为作案工具,很有可能会被没收,出租方可以找承租方和嫌疑人追偿。”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毛国强说,“如果与案件无关,扣押期间造成的损失,出租方也可找到承租方和嫌疑人要求赔偿。”
近年来,随着汽车租赁行业发展,利用租来的车辆实施违法犯罪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为了招揽更多的生意,一些汽车租赁公司放低租赁门槛,承租人甚至不用提供真实信息就能租到车辆,这也给“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便利。毛国强认为,此事对广大汽车租赁公司来说是个提醒,出租车辆时一定要“擦亮眼”,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汽车租赁公司如何规避“遇人不淑”的风险呢?业内人士给出以下四点建议:一、租赁公司加强对承租人身份的审核和经济能力的评估;二、租赁公司设立有效担保制度,出租车辆时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财产担保抵押或要求承租人提供有固定住所、收入的担保人;三、行业内成立一个互通信息的协作机构,对承租人信息进行统一管理,掌握客户信誉、经济状况等,减少因信息不畅引发的系列案件;四、租赁公司要提高法律意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租赁程序。

按照警方的逻辑。如果嫌疑人是坐飞机到外地犯事的,要不要把飞机也扣押下来啊???
按照警方的逻辑。如果嫌疑人是坐动车到外地犯事的,要不要把动车也扣押下来啊???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驾驶租来的灰机,当然可以扣,乘坐和驾驶是二个概念

错!根据《物权法》的理论,犯罪嫌疑人租用的是车辆的使用权,车辆的所有权属于汽车租赁公司的,警方要扣的只能是车辆的租赁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是啊,扣的就是租赁权啊,

接下来,范先生或许还要面对更加糟糕的结果。“如果车与案件有关,并被认定为作案工具,很有可能会被没收,出租方可以找承租方和嫌疑人追偿。”
——没收,不是涉及到所有权了????

犯事人的租赁权已经到期了。出租权应该回归车行了呀!!!
这里涉及的是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汽车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一个是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这两个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是要严格区分的,也就是说,承租人利用出租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涉嫌违约,出租人也只能向承租人索赔。另外,根据物权法,承租人租车期间对于汽车是有合法占有权的,是实际控制交通工具的;而乘客与运输方是一个承运关系,并未实际控制交通工具。
只要汽车租赁公司的出租行为是合乎规定的,是合法的,汽车租赁公司就不应为承租人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打个比方,菜刀可以有多种用途;有人用菜刀杀了人,你难道要生产、销售菜刀的厂家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吗???

租赁合同已经满了 警方好像也没权利长期扣车吧要你配合调查那是应该的要是有人出租给人家房子人家犯了事难道还要扣房子啊

就是啊。
你破案就破案,不扣着租赁公司的汽车,难道就无法破案了???

就是啊!小偷如果在出租房里存放赃物,办案方难道还要以贮存赃物的“作案工具”为由,长期扣着出租房吗???

就是啊!小偷如果在出租房里存放赃物,办案方难道还要以贮存赃物的“作案工具”为由,没收出租房吗???

首先这不叫租赁公司为承租人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由于犯罪嫌疑人利用汽车作案,汽车作为重要的犯罪证据,侦查机关是有权而且是应当扣押的(注意这里是扣押),但是客观上造成了对于出租人的损失,我觉得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赔偿,因为他利用租车从事犯罪活动,应视同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案件审结后是否要没收,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这里也只是规定了本人及被害人财物,并未涉及其他财物,但我认为有证据证明租赁公司与该案无关应当予以归还。
“如果车与案件有关,并被认定为作案工具,很有可能会被没收,出租方可以找承租方和嫌疑人追偿。”——万一被没收的话,嫌疑人又没有经济赔偿能力的话,不是让租赁公司为承租人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了么?

如果嫌疑人没有经济赔偿能力的话,甚至连扣押期间的租赁费都付不出的话,不是让租赁公司为承租人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