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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短短的十几年时间已经走过了发达国家近百年走过的路程。这是和中国企业改革不断迈向深入,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目前,中国经济总量已超过日本,位列世界第二,市场化程度也在快速发展。但是,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发展,仍然滞后与企业的需求,仍然存在着依法治企意识不强等问题。
一、依法治企意识问题:
(1)相当一部分企业对依法治企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仍缺乏充分的认识;
(2)没有树立法律风险识别意识,建立法律风险识别和应对机制;
(3)企业不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4)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法不依、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况;
二、组织保障问题:
在相当一部分企业包括一些大型中央企业中,仍然没有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或者虽然有法律事务机构,但却设在办公室等机构里面,而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机构不健全就不能保障法务人员充分开展工作。
在中小型企业中,设立专门的法务机构比例则要少得多。这些企业领导人的思想仍然停留在法务人员的工作就是打官司的阶段,所以,只有在出现纠纷的时候蔡想起来要用法务人员,对于建立专门的法务机构则持怀疑态度,对平时没事的时候养一帮法务人员难以接受,总觉得是养闲人。从实际情况来讲,要所有的企业都建立专门的法务机构显然是不合乎实际的,但是,根据各个企业自身的业务特点,中型以上企业建立专门的法务机构则是必要的。
在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方面,截至至2011年6月底,在120户中央企业中,有117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98%。在1155户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中,有1058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92%。但地方企业在这方面做的则是参差不齐,有些省市比较重视,开展总法律等,基本在省属重要国企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
从法律事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来看,普遍存在人员较少的现象,尤其是在大型企业中,法务人员超负荷工作已成常态。从事法律工作中有两个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非常耐心细致。法律纠纷都不是因合同中的大条款引起的,审查合同重点是要关注细节,一旦发生纠纷,决绝成败的关键也是细节,所以,法务人员在审核法律文件时,就必须非常的耐心细致,一个标点符号的错误也不能容忍。二是不断学习,法律法规几乎每天都在更新,企业经营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层出不穷,这都需要法务人员花费大量的时间去学习、研究。如果工作负荷过大,则很难再抽出时间进行学习,就会导致知识、观念落伍,也就难以适应法律工作的要求了。
三、法律风险防范全覆盖问题
企业管理是系统工程,法律事务管理应该纳入企业管理的全系统中。企业所有员工都应该有法律风险意识,所有的经营环节都应该防范法律风险,法律风险防范绝不只是法务人员的事。
在国务院国资委近年来的法制工作中,一直贯穿了这一理念。2011年9月20日,国务院国资委在北京召开了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强调,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大目标,按照“完善提高”的总体要求,力争再通过2012年~2014年的三年努力,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加快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依法治企能力水平,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100%,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80%以上,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全面形成,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避免,为培育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黄淑和提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重点任务是:围绕“一大目标”,着力“三个完善”,加快“两个提高”。即:围绕“一大目标”,抓好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转型升级、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国际化经营、企业精细化管理、企业和谐发展的有效融合,充分发挥企业法制工作在培育世界一流企业中的支撑保障作用;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管理工作体系,推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不断深化;加快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企业依法治企能力,提升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这些目标的提出,都贯穿了法律风险管理应渗透到企业管理全过程中的理念,尤其是提出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避免,更是一个需要全员参与的目标。现代企业尽管越来越庞大,组织机构越来越复杂,但是,即使一个最基层的员工,也可能因为工作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的损失。组织越复杂,引起组织破坏的因素越多,越容不得犯错误。但目前许多企业仍然在思想上认为法律风险是法务人员和机构的事,和其他人关系不大,在思想上尚没有牢固树立起全面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对此,我们必须强调,防范法律风险,人人有责。
四、企业法制文化建设问题
(1)规章制度水准
(2)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3)执行力
五、名不正问题
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企业法律事务人员目前也存在者名不正的问题。现在,企业法律事务人员一般都被称为“法律顾问”,有些较大的企业还将法务人员分为“法律顾问”和“高级法律顾问”,但不管普通还是高级,都是顾问。顾问这一称谓容易被人误解为外部人员,且是无关轻重的外部人员。因为按照大众的理解,所谓的顾问都是外部人员、非专职人员,并且顾问就是些闲人或者社会名流,挂名领俸,不管具体的事,法律顾问就是外聘的为企业服务的。至于“总法律顾问”,则更不被行业外的人所知,为此也常常在工作中闹出许多误会。称谓不是一个小问题,会带来工作上的不便。为正名起见,总法律顾问可称为“法务总经理”,或者直接纳入企业通常体系中,作为副总经理分管法律事务。但是,作为副总经理兼总法律顾问则更为妥当。一般法务人员,则可统称为法务专员,资深法务人员可以称为高级法务专员,这样一来,名就正了,就能调动积极性,就有利于法务人员开展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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