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概述
征税对象
纳税义务人
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有住所或无住所居住满1年的个人: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2)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无住所不居住或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1:对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规定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典型例题】2009年考题
琼斯为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同时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担任职务,2008年3月6日来华,12月20日离开。期间琼斯因工作原因,曾于6月8日离境,6月14日返回。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琼斯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天数为( )天。
a.282
b.283
c.284
d.285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3月6日、6月8日、6月14日和12月20日,均按半天计算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中国境内实际工作天数=25.5+30+31+(7.5+16.5)+31+31+30+31+30+19.5=283(天)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所得的征税问题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1
90(183)天之内
非居民
√
×
×高管交
×
2
90(183)天--1年
非居民
√
√
×高管交
×
3
1--5年
居民
√
√
√
×
4
5年以上
居民
√
√
√
√
【注意】居住时间5年以上,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某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居住不足90日,从再次居住满1年胡年度起计算5年期限。
【典型例题】
韩国居民崔先生受其供职的境外公司委派,来华从事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在华停留60天,期间取得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40000元,取得中国体育彩票中奖收20000元。崔先生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
a.4000元
b.5650元
c.9650元
d.10250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居住时间小于90天(或183天)仅就境内所得中境内支付的部分缴税,所以该人不缴税,仅就偶然所得缴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2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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